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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7-06-27 点击数:132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简介: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一种极为标准的政府准则制定模式,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如何完善认为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笔者认为应增强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完善准则制定程序,明确会计准则制定权。   良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前 ...
简介: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一种极为标准的政府准则制定模式,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如何完善认为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笔者认为应增强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完善准则制定程序,明确会计准则制定权。   良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前提。恰当的准则制定机构、高素质的准则制定人员以及充分的准则制定程序,是良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必备因素。      一、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概念   所谓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指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人员以及制定程序等作出的一种安排。阎德玉教授认为:“会计准则是由特定的制定机构和专门的制定人员通过一定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人员、制定程序、制定基础等制定要素的相互结合方式称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      二、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研究   中国准则制定模式(以下简称中国模式)是一种政府准则制定模式。成文法的法律环境、高度集权的意识形态、政府管制的社会惯例以及规模宏大的国有经济等多种因素,综合使得中国模式成为一种极为标准的政府准则制定模式。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几乎不会受到外界利益集团的干预,利益集团游说的现象在中国基本上不存在。另外,在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中,直接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财政部会计司的工作人员,其他方面社会人员较少介入。      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评价   衡量一个准则模式是否合理、有效的标准应该是这种模式是否有能力产生公正的会计准则。这里的“有能力”是指准则制定机构是否有足够的经费来源,保证研制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公正的会计准则”是能够保护市场经济中多数利益主体的根本利益、不偏不倚的会计准则,公正的会计准则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包括国家。一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只要能够具备上面的基本要求,不论是民间模式、还是政府模式,各有各的理由,无所谓孰优孰劣。从这个角度讲,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不必要改革,由政府(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是最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四、对改进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几点看法   从国情出发,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是当前最适合于中国的一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如何逐渐完善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恐怕是今后应该考虑的主要问题。   1、增强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   (1)提高准则制定人员的代表性   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似乎缺少各类颇富实际经验的各方面技术咨询专家。我们知道,在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中,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来自于会计职业界、企业界、证券交易所、专业研究机构、政府、投资人等各个方面,因而准则的制定有着强大的专家队伍为后盾,这对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相当重要的。   我相信,如果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有来自各方面的专家——报表的编制者、使用者、监管者等参与,而不是期待着他们在网上有意或无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将会使我们会计准则的质量更有保证。   (2)准则制定机构应拥有独立的资金调配能力   准则制定机构应拥有独立的预算,在其所控制的资金范围内拥有独立的资金调配能力。这可保证准则制定机构能独立地制定关于准则研究和制定的计划,从而提高准则研究和制定工作的独立性。   (3)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由准则的非相关利益人(如学术机构的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制定过程和准则制定效率进行监督,并对准则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从而对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己现象做出最大的抑制。   2、完善准则制定程序   (1)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安排准则制定计划   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对会计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并处于研究工作的最前沿,合理预期会计问题出现的时间及类型并研究经济环境对准则的影响,还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总体上安排准则制定计划,不使准则的制定出现“救火式”的状况,从而使具体准则制定工作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准则可能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2)积极采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增加准则制定的透明度   在形式上充分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事前公布议题,讨论结束后迅速发表相关公告。准则发布时,应发布结论基础,并公开发表少数派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举行听证会或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3、明确会计准则制定权   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指出由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为财政部享有会计准则的制定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证。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决定了国家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和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报表的信息内涵、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等都应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由政府制定会计准则是满足这种需要最为直接的手段。并且由于我国的会计实务历来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加之我国的民间性会计组织尚未十分成熟,因而由财政部负责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各方可以接受的。但是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受命管理证券市场,它理所当然地拥有关于上市公司会计报告通用规则的制定权。1993年6月以来,证监会已发布和修订了多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这些准则涉及会计报告、会计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问题,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他们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协调问题。这里进一步明确会计准则制定权指的就是如何协调财政部和证监会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的冲突。由于我国财政部与证监会为同级政府机构,要很好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应从法律层面界定其各自享有的准则制定权,否则将是“治标不治本”。      ----参考文献-------------   ㈠赵西卜.中国会计准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㈡梁爽.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评价和反思(J).财务与会计,2003,(6).   ㈢阎德玉.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研究(J).会计研究,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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