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7-06-26 点击数:145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已经成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性要求。笔者认为要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需要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找到相应的对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 ...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已经成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性要求。笔者认为要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需要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找到相应的对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不少国有企业通过改制,盘活了国有资产,经济效益不断增长。但是,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少数企业领导人借企业改制之机进行职务犯罪,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分析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权转让中的自卖自买,低价收购国有企业,侵吞国有资产。少数企业领导人在改制过程中,钻政策和法律空子,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权和信息优势,隐匿国有资产或虚列债务,低价收购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将企业没有发生的债务,人为地列入企业应负担的债务,造成企业净资产为负值,伺机用少量资金买断企业。   二是产权转让前的“先分后破”,私分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之前,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如虚列费用、假报成本、账外经营等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导致企业改制时账面资金所剩无几。这种犯罪因其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三是转移资产,隐匿企业改制前的收入,减少企业的净资产。有的企业领导人在企业改制前将应进账的收入故意不进账,搞体外循环。隐匿账外款不进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减少企业净资产,甚至导致企业净资产为负值,以便低价买断。   四是中介机构为产权交易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在企业改制中,少数企业领导人为达到自己低价买断企业的目的,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评估,少评甚至不评应列入改制企业评估范围的资产,造成企业净资产不实,甚至造成企业净资产为负值,人为地降低了企业产权出售的价格,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以低价买断国有企业创造条件,取得合法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不够规范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少数企业领导人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的领导人员把企业改制作为“最后的晚餐”,认为改制时期各种制度松弛,不够规范,不容易被人发现,觉得付出的成本较低,因而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资产。   二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没有完全到位。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缺乏规范的行为主体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   三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够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所导致的国有资产低估贱卖等,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指定交易受让方,“行政干预定价”,竞价不够充分;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各个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在资产评估方面起重要作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缺乏宏观管理和行业监督,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够完善,产权交易机构发展比较迟缓,区域分割比较严重,交易规模比较小。   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几点对策   一是进一步完善出资人监管体系,保证出资人职责的层层到位。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要从两个层面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产权转让行为实行责任制。作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树立出资人的责任意识,当好国有资产的“守护神”,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加强监管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在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中,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具体的出资人权力的行使,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推进。作为企业层面,国有企业集团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和产权转让应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改制企业中负责改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从而为企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从体制上提供保障。   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进场交易,能够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进场交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传统的“行政决策定价”转化为“市场规范定价”,使产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从进场开始到交易完成等一系列操作过程。这样既可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效化解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又能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产权进场交易的前提是进一步加快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由于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大多是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为了促进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的作用,在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上,要打破区域概念对产权交易机构设置的壁垒,鼓励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在信息发布的跨地区交易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国有产权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目前我省正在加快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借鉴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模式,省国资委已形成了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组建方案,拟将沈阳产权交易中心更名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新的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功能,壮大规模,提升水平,成为集全社会所有产权(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产权交易平台和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同时还将优化全省产权交易资源配置。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还将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实现与省内各市产权交易机构的联合,逐步构建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实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合同文本,统一票据印制,统一信息发布。积极发展产权交易经纪会员,进一步推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三是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效监督。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政策法规制度作保证。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等法规制度已公布实施。这些制度为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但光有制度是不够的,关键是要依照《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当前,各级国资委要围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的关键环节和管理层收购等重点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重点检查和监督的六个主要环节是:(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情况;(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执行情况;(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情况;(4)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5)中介机构等相关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6)在产权转让中对国家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同时,企业集团也要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和把关,切实履行好相关的监管职责。   四是完善社会中介市场,加强行业监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约束,已经成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要加快理顺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引导并培养一批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规范服务,坚持公平性、客观性、独立性的原则,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要通过立法和执法,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加以引导和规范;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对中介机构执业能力、道德水准的审核、选聘,做大做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中介机构,以此带动整个中介行业的进一步规范,防止国有资产在中介机构层面缩水。   五是严肃查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对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对少数企业领导人想借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改制企业,在产权转让上有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纠正。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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