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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开办费摊销的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可行性分析的影响
发布时间:2007-01-19 点击数:238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范 (一)会计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 ...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范 (一)会计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增加当期管理费用,减少长期待摊费用。 (二)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举例说明两种规范的差异性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摊销期间的不同规定导致长期投资决策中各年净现金流量的不同,进而影响长期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分析。下面以实例来说明这一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是否可行的影响。 新建投资项目的决策分析 已知:某工业项目需要原始投资1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开办费投资100万元,建设期为1年。该项目寿命期为10年,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折旧,使用期满无残值。预计投产当年销售收入为380万元,付现成本为190万元,其余9年每年销售收入为480万元,付现成本为240万元。所得税率为30%。 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评价。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于投产当年一次摊销,则该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建设期 经营期 合 计 0 1 2 3 4-11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入量合计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出量 固定资产投资 1000 1000 开办费投资 100 100 付现成本 190 240 240 2350 所得税 0 39 42 375 现金流出量合计 1100 190 279 282 3825 现金净流量(NCF) (1100) 190 201 198 875 每年税前利润=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摊销 每年应交纳所得税=税前利润*所得税率 第2年税前利润=380−190−100−100=−10 第2年应交纳所得税为0。 第3年税前利润=480−240−100−10=130 第3年应交纳所得税=130*30%=39 第4-11年税前利润=480−240−100=140 第4-11年应交纳所得税=140*30%=42 NPV=NCF¬¬4-11 *(P/A,10%,8)* (P/F,10%,3) + NCF¬¬3 * (P/F,10%,3)+ NCF¬¬2 * (P/F,10%,2)+NCF0 =198*5.3349*0.7513+201*0.7513+190*0.8265−1100=1.65 因为NPV>0 所以该投资方案可行。 (二)按税法规定,开办费于投资后分5年摊销,则该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建设期 经营期 合 计 0 1 2 3-6 7-11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入量合计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出量 固定资产投资 1000 1000 开办费投资 100 100 付现成本 190 240 240 2350 所得税 21 36 42 375 现金流出量合计 1100 190 279 282 3825 现金净流量(NCF) (1100) 169 204 198 875 每年税前利润=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摊销 每年应交纳所得税=税前利润*所得税率 第2年税前利润=380−190−100−20=70 第2年应交纳所得税=70*30%=21 第3-6年税前利润=480−240−100−20=120 第3-6年应交纳所得税=120*30%=36 第7-11年税前利润=480−240−100=140 第7-11年应交纳所得税=140*30%=42 NPV=NCF¬¬7-11 *(P/A,10%,5)* (P/F,10%,6) + NCF¬¬3-6 *(P/A,10%,4)* (P/F,10%,2)+ NCF¬¬2 * (P/F,10%,2)+NCF0 =198*3.7908*0.5645+204*3.1699*0.8265+169*0.8265−1100=−2.16 因为NPV<0 所以该投资方案不可行。 三、本文的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分别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开办费摊销期间的不同规定,进行长期投资决策的评价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按会计制度对开办费一次摊销来进行投资决策分析,该方案是可行的;而按照税法规定对开办费分5年摊销来进行投资决策分析,该方案是不可行的。目前,一般的管理会计教科书中在长期投资决策分析评价时均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开办费一次摊销来进行投资决策分析,笔者认为在对长期投资决策分析评价时应充分考虑税法的有关规定,这样对长期投资决策进行的评价才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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