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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资采购”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反映
发布时间:2007-01-19 点击数:296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对“物资采购”科目的帐务处理进行了明确。其中对物资已经收到,但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即通常说的货到单未到),其帐务处理为:不论工业还是商业企业,平时不作帐务处理。工业企业月末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 ...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都对“物资采购”科目的帐务处理进行了明确。其中对物资已经收到,但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即通常说的货到单未到),其帐务处理为:不论工业还是商业企业,平时不作帐务处理。工业企业月末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商业企业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应当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并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笔者认为这种帐务处理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什么呢?理由如下: 一、现代企业合理利用负债经营是企业融资的一个手段,可以大大的降低经营成本。企业未给对方付款,对方为了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就不给开具发票的情况经常发生,而且有时时间相当长。特别是在产大于销(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更如此。 二、供方企业为了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采取不同的信用政策进行销售,信用期的长短视需方的信誉而定,这种期限有时也很长。在信用期内,不给需方开发票实属正常情况。 上述两种情况,如按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则企业每个月月末和月初都得重复作同样的两笔分录,在企业这种业务相当多的情形下,一方面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太繁琐了; 另一方面红字冲账太多,时间长了难免引起账务混乱。 为了避免重复做账,减轻负担,可以采取如下账务处理: 工业企业月末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或实际)成本暂估入账(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不含税价格),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物资采购”或“材料采购”科目。等以后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取得发票后,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原估价有差异,再作调整。 商业企业月末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应当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并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不含税价格),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或“在途物资”科目。等以后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取得发票后,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原估价有差异,再作调整。 在期末报表的反映上,应根据本科目的明细帐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则与“库存商品”或“材料”等科目合并反映到“存货”项目下,如为贷方余额,则与“应付帐款”科目合并反映在“应付账款”项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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