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07-06-25 点击数:18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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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 ...
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税收入,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小于50%,应将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5年7月接受商品捐赠10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截至年末该存货尚未处置。2005年度乙公司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7月接受商品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100+17)÷250×100%=46.8%<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应并入接受捐赠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50+117=367(万元)
应纳税额=367×33%=121.11(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7×33%)38.61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注:若下年将该商品耗用或售出时,再作: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8.39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8.39
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分五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经纳税调整后,若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则可以认定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若纳税人当年有应纳税所得,则以上述所得(收入)与当年应纳税所得之比确定。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实际中,当上述比率等于或大于50%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在五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例: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所得税率33%,2005年9月接受某企业捐赠的已使用锅炉一台,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该锅炉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丙公司为运输锅炉支付10万元,当月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2005年度丙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假定除接受捐赠资产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1)9月接受资产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9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80
银行存款10
注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90万元,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是80万元,是依据财会[2003]29号规定:“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80÷100×100%=80%>50%,则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可按5年期限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80÷5=116(万元)
应纳税额=116×33%=38.28(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33%)5.28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72
假定在接受锅炉捐赠的第2~5年度分别实现利润0、-6、-16、-26万元,则:
第二年:
应纳税额=16×33%=5.28(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28[(16×33%)]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0.72
第三年:
应纳税额=(16-6)×27%=2.7(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7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3.3
第四年:
应纳税所得额=16-16=0,不纳税。
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6
第五年:
应纳税所得额=16-26=-10,不纳税,其亏损10万元可由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6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6
至此,“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
10.72+10.72+13.3+16+16=66.74(万元)
在该资产报废、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6.7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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