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摊费用归属性质的一点看法
发布时间:2007-01-18 点击数:2409 正文:【
放大 】【
缩小 】
简介:“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无论是行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把“待摊费用”作为资产来处理。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与各位同行探讨。
一、分析“待摊费用”归属性质,提出不同看法
1、从定义上看,“待摊费用”是 ...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无论是行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把“待摊费用”作为资产来处理。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与各位同行探讨。
一、分析“待摊费用”归属性质,提出不同看法
1、从定义上看,“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该资源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表现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和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资产则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2、从会计处理上看,“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即资产已经流出企业,只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是企业以后各期的确定费用。而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谨慎地进行,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3、从法律形式上看,“待摊费用”是企业拥有的一项资产,而从实质内容上看它是一项明确的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摊的各项费用。这表明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因此,将“待摊费用”作为企业资产,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从会计信息披露看,“待摊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流动资产”项目列示,“长期待摊费用”则作为“其他资产”项目列示。表面上,企业发生“待摊费用”时只是资产内部项目的增减,如预付保险费等,并不影响资产与权益等式之间的数量关系;而事实上,只要“待摊费用”发生,就表明资产已经流出企业或已实质性减少,只是会计核算人为地不把它全部列入当期损益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把“待摊费用”作为资产进行披露,虚增了资产和权益,必将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针对以上分析,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重新界定“待摊费用”的定义和归类。“待摊费用”应定义为: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该费用预期会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由于“待摊费用”反映的是一项未来费用,该资源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以后会计期间“本年利润”的减项,最终反映企业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净资产所有权的减少。因此,应把“待摊费用”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2.设置会计科目。设置“待摊费用”一个总账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待摊费用数额的增加,贷方登记待摊费用数额的减少(摊销)。当企业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反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减少;当企业摊销待摊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待摊费用的摊销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的增减,并不影响资产与权益等式之间的数量关系。
3.合理、真实地披露会计信息。由于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未包含“待摊费用”的数额,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都有特定的来源和用途,也不能把“待摊费用”包含在其中。根据“待摊费用”最终影响考虑,应把它作为“未分配利润”的减项列示,未分配利润减去待摊费用等于未分配利润净值。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