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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贷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07-01-14 点击数:22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了满足高校扩招的需要,目前很多高校都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教育教学设施的投入,如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教学楼、图书馆和校园新区的建设。但在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因而本文就高校贷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利 ...
为了满足高校扩招的需要,目前很多高校都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教育教学设施的投入,如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教学楼、图书馆和校园新区的建设。但在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因而本文就高校贷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利用贷款和财政拨款或专用基金购建固定资产的主要差异 1、是否需要偿还。作为特定金融机构的银行通过对社会闲散资金的汇集和管理,形成一定的资金规模,然后将其贷给高校用以购建固定资产,这是一种商业行为,注定了高校必须按期偿还。财政拨款是政府依据一定的标准对高校进行的无偿投入,具有非偿还性;专用基金是政府或其他组织对某一特定项目进行的资金注入,日后不需要用货币资金进行偿还。 2、是否占用高校自有资金。贷款购建固定资产是高校向银行举债融资的结果,由于高校对资金支付了利息,保证了在不占用高校自有资金的同时享有自主支配权,其实质是通过支付利息方式购建对资金的支配而不占有关系。根据政府预算的相关规定,高校在一定会计期间国家投入的资金量是相对固定的,财政拨款或专用基金在用途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二、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的主要相似点 1、需要对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进行偿还。高校贷款和融资租赁都是高校和银行或租赁公司间的一种资金融通关系,在本质上构成了高校对这些机构的负债,因而都必须按照相关合同规定进行偿还。 2、不占用高校自有资金。贷款和融资租赁都是银行或租赁公司通过收取利息或手续费的方式让渡资金和固定资产的支配权,高校通过支付利息或手续费获得对银行资金或租赁公司固定资产的占用,从而达到不占用学校自有资金的融资目的。 三、上述异同对高校贷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高校贷款和利用财政拨款或专用基金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该存在差异;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两者没有本质区别。 《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用各项财政拨款或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借“教育事业支出”或“科研事业支出”等支出类科目以及“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高校会计制度》也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按应付租金数借“固定资产”,贷“应付及暂存”;分期支付租金时,借“应付及暂存”,贷“银行存款”,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固定基金”。上述会计处理的主要差异在于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是否同步产生,前者使用的资金需要偿还和不占用高校自有资金,因而在未完全偿还债务前,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始终是不等的,只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后,才能使高校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在会计处理上同步。 四、高校贷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由于高校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在影响会计处理的关键因素方面是一致的,因而决定其两者的会计处理也大同小异。笔者认为高校贷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主要会计分录如下: 1、完成固定资产并验收移交时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及暂存 2、分期支付银行贷款本息时 借:应付及暂存 贷:银行存款 与此同时 借:有关科目 贷:固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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