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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利息税比取消好
发布时间:2007-05-28 点击数:16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众所周知,1999年利息税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在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物价水平持续下跌和国内市场需求不旺的背景下采取的经济调节手段,其主要目的就是增加内需,即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理论表明,对利息课税将对消费与储蓄关系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
众所周知,1999年利息税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在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物价水平持续下跌和国内市场需求不旺的背景下采取的经济调节手段,其主要目的就是增加内需,即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理论表明,对利息课税将对消费与储蓄关系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所谓收入效应是指对利息课税会降低个人的实际收入,为实现既定的储蓄目标,纳税人会减少消费、增加储蓄;替代效应是指对利息课税后,由于利息税降低了即期消费的机会成本,纳税人会增加即期消费,减少储蓄。可见,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作用相反,对利息课税的净效应为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之和。换言之,利息税最终将对储蓄和消费产生何种影响,取决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哪一个起主导作用。当初政策制定者对替代效应的预期较高,认为征收利息税后纳税人将增加即期消费,进而拉动国内需求。 然而,实践表明,开征利息税后,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不降反升,央行最新公布的2月份金融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15万亿元,远远超过1999年末的6万亿元。可见,利息税的出台更多地体现出收入效应的特征,因而未能达到有效分流储蓄存款、拉动内需的目的。 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首先,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期间,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都处于体制转变阶段,改革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居民的支出预期。根据持久收入理论和生命周期假说,居民的消费水平主要取决于其长期的收入水平。调查显示,我国居民储蓄的动机主要是子女教育、住房、医疗和养老,这几方面的储蓄是相对稳定的,不会因利息收益的下降而减少。其次,我国的金融市场欠发达,缺乏稳定可靠的替代性投资渠道。例如,股票市场投机性较强、投资环境不稳定,债券市场品种相对单一,加上我国居民投资观念相对保守,更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因而储蓄仍是多数居民选择的投资方式。 除了未能达到扩大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外,利息税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所起的作用同样有限。首先,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完全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例如,领取社会救济的最低收入居民也需纳税,因为他们可能也有少量储蓄。其次,作为利息税的潜在纳税人,高收入者更易于通过“私款公存”、将存款存入外资银行、送子女到国外读书等渠道予以规避;相比之下,下岗工人、农民、学历较低的体力劳动者、企业退休人员等低收入者很难将有限的收入投资到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省吃俭用后的积蓄更多地选择了银行储蓄。在储蓄利息较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银行存款利率实际上已经变为负值的情况下,20%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无疑使纳税人的银行储蓄更为缩水,其影响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要远甚于高收入者。这也是目前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公平性饱受质疑的主要原因。 可见,无论从效率还是公平的角度看,利息税的效应都难言理想。那么,是否应当立即废止利息税呢?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实质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实践表明,在经济滑坡、内需不足时,政府通过立法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的做法是有欠考虑的,现阶段利息税的唯一作用就是为国库增加有限的财政收入。但是,作为我国仅有的两部工商税收法律之一,《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法规体系中理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旦做出修正,就应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如果在通货紧缩时期为扩大消费就征收利息税,在通货膨胀时期为抑制消费就取消利息税,法律的严肃性必然大打折扣。理想的方案应当是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调整,放在个人所得税框架下考虑。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当以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目标。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考虑采用综合累进税率制对储蓄存款利息课税。该模式的理论依据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应当是其各种所得的综合,利息所得作为所得总体的一部分,同样是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体现,应与其他所得同等对待。在该模式下,个人的各种所得项目都纳入累进税率表中,所得汇总和税率累进符合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负进行了公平分配。当然,采用综合累进税率制对储蓄存款利息课税,对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纳税申报具有较强的依赖性,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可能会增加征管成本等。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对这一模式的采用仍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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