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财务理念
发布时间:2007-05-20 点击数:158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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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特有的一种债权,企业的一种财务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在转移权利的同时,又转移了风险,还可以通过转让融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借款和应收账款让售。
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 ...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特有的一种债权,企业的一种财务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在转移权利的同时,又转移了风险,还可以通过转让融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借款和应收账款让售。
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有权以一定额度为限借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合同明确规定,信贷机构或代理商借给企业资金所占应收账款的比率,一般为应收账款的70%-90%不等,借款企业在借款时,除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外,还需按实际借款数据出具票据,如果作为担保品的应收账款中某一账款到期收不回来,银行有权向借款企业追索。抵借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循环的自我清偿的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概念中却可以是长期借款。第二,抵押方继续保留应收账款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坏账的责任。
应收账款让售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让给信贷机构,以此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筹措的资金是根据销售发票金额减去允许客户在付款时扣除的现金折扣,信贷机构收取的佣金,以及在应收账款上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和折让而保留的扣存款后的余额来确定。扣存款占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10%左右。应收账款让售后,假若出现应收账款拖欠或客户无力清偿,则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企业追索,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让售方式的特点是:第一,让售相当于一种销售行为,要确认损益。第二,让售既转移了收款权利,同时也转移了坏账风险。
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一种企业融资方式,与负债相比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理想的融资渠道。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包括支付给信贷机构的代理费和留置金两部分。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K1为:K1=支付的代理费/(应收账款面值-支付的代理费-留置金)。
与应收账款让售相对应,对于应收账款抵押贷款融资,其资金成本包括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应收账款的变现费用、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坏账损失以及由于使用借款所要支付的利息。在这四项资金使用成本中,前三项都是在进行应收账款让售融资时不会发生的。其中,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指应收账款若变现投入生产领域而给企业带来的收益,这部分收益由于资金被应收账款所占用而无法取得,因而将其归入负债融资的使用成本中。应收账款变现的费用指企业为了应收账款能够收回所支付的各种收账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等。坏账损失是指应收账款因收不回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两相对比中,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让售的资金成本较低。特别是在融资量很大的情况下,企业要从资本市场上拆借到所需的资金,就必须支付比少量融资高的利率,此种情形之下,应收账款让售融资的优势更加明显。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让售不仅可以迅速地融资,加速应收账款变现,而且与负债融资相比,其筹资成本低,财务风险小,是一种值得借鉴的融资方式。那么,在应收账款让售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125号公告中,对应收账款让售的一些会计问题做出了指导:
第一,会计确认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务资产,其让售必须满足FASB第125号公告规定的三个标准:(1)让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2)被让售方既可以是固定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有资格作为专业主体的机构(如信贷机构)。无论何者将其进行抵押或交换,让售方都无约束的权力;(3)通过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让售方不再保留下列权力: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以相同的条件以及固定的或可固定的价格重新购入或赎回账款。
第二,会计处理应收账款让售,其购买方即金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让售方则承担让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余额,以备抵让售方应承担的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让售方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金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待金融机构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同让售方企业进行最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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