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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绿色税的建设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209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征收绿色税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绿色税概述。绿色税最早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庇古认为,政府有责任设计一种机制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了扭转人类这种用于当代的自然资源过多而留给未来的自然资源过少的趋势,庇古根据外部性理论,提出政府应当根 ...
一、征收绿色税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绿色税概述。绿色税最早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庇古认为,政府有责任设计一种机制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了扭转人类这种用于当代的自然资源过多而留给未来的自然资源过少的趋势,庇古根据外部性理论,提出政府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即绿色税)。绿色税的特点是对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征税。绿色税真正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得到重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重视生活质量的改善,而自然资源的保护、清洁优美的环境成为人们追求的新目标,与之有关的环境税收(即绿色税)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便应运而生了。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绿色税。 2.绿色税较其他政策工具更具优越性。 (1)绿色税与公共管制的比较。公共管制是政府利用法规、禁令和许可制度,对生产者的行为做出某些限制,以期直接避免或限制有害活动的措施。公共管制不仅要求政府规定污染产品的社会总量,而且还要为每一个企业规定个别的限量,这样才能在总量超过规定水平时找到具体的责任者,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具体了解每一个企业的有关成本情况,任何一个企业的成本变动都会影响管制的有效性。其突出问题是缺乏弹性和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管制仅仅限制了污染的水平,却没有将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这就不能产生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的激励机制,污染者如果达到了规定的排污量标准,就不会再努力治理污染而增加自己的产品成本;另一方面虽然企业比政府更了解社会和本企业污染防治的开发状况,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主动开发防治污染的新设备、新技术。而且限量会阻止企业间的竞争,使这一行业有可能获得垄断利润,政府对此却束手无策。而征收绿色税可以通过税率的设定、课税对象的选择等手段来影响企业成本,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不得不由被动治理污染转变为主动治理污染,为治理污染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2)绿色税与财政补贴政策的比较。财政补贴政策是指政府对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在补贴政策下,个别企业可能会减少产量及排污量,但该行业的利润要比其他行业高,这时就会吸引新的生产商进入该行业,使得整个行业的排污量不变甚至增加。而征收绿色税,可以使产生污染的产品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减少,从而有效地减少污染性的生产活动。 总之,政府通过征收绿色税,一方面,迫使污染者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利用由此产生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来推动企业选择适当的防治污染技术和研究开发新的更有效的减少污染的工艺流程,实现降低成本和减少污染的双重目标,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绿色税的基本框架 1.纳税人。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绿色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排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行为以及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如剧毒农药、烟花鞭炮等)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课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绿色税的课税对象应该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及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鉴于我国缺乏绿色税的设计和征管经验,在开征初期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收管理的对象入手,以我国排污费的经验为基础,可先将课税对象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水、废气、固体垃圾、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等条件成熟后,再相继扩大到其他范围,如对噪音污染征税、对城市拥挤征税等。 3.税基。在通常情况下,污染的数量与污染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有关,而与产品的价格无关。在征收绿色税时最好是依据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估算排放量,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的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支付税收。 4.税率。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每种污染物排放量对自然界污染的程度制定判别税率。 (1)对废气排放征税。对空气有污染的主要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可根据浓度制定累进税率。但由于在技术上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难以控制,因此实际上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碳含量制定税率。 (2)对废水排放征税。对农民、居民和企业应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农民排放的生活用水,应象征性征税。笔者认为,对农民不能按照供水量的大小来征税,应按人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同时要考虑到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每人每年可征收0.1 ~ 1元的绿色税,由村民委员会代征。征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养成人人都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一种社会氛围。对普通居民排放的生活用水,由于其排放数量及废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和浓度大体相同,因此可以根据居民用水量并考虑其收入水平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征收,每吨水征收0.2 ~ 0.6元的绿色税,由供水部门代征。对企业排放的污水,应根据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的不同,根据排放量采取具有累进性质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水中的污染物含量成正比。同时,对企业的废水排放应规定最低安全标准,在最低安全标准以下的企业允许免费排放,有利于企业采取污水处理,循环使用环保节水措施。 (3)对固体垃圾排放征税。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后成为固体垃圾,原则上按排放量征税。对不同种类的垃圾分设税目和税率,对同种类的垃圾应区分不同的堆放地点、处理方式,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可回收垃圾的税率比不可回收垃圾的税率要低,以鼓励节约使用和回收再用。 (4)对生产有预期污染的产品征税。有预期污染的产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危害的产品,如剧毒农药、烟花鞭炮、机动车辆等。对剧毒农药、烟花鞭炮等产品,根据污染程度在零售阶段按销售价格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对机动车辆,根据新车的类型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按年机动车辆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征收,或者按新车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 (5)对噪音污染征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们正常生活的现象,在环境管理中通常是通过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来衡量。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对机场、火车站、音响店等的噪音污染征税,采取定额税率征收。对机场、火车站即可以通过对使用机场、火车站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定额的治理噪音税,也可以根据噪音的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按飞机的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按火车的进站次数对铁路管理机构征税。对音响店等超过噪音标准的地方,按噪音的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税。 (6)对城市拥挤征税。目前城市拥挤主要包括交通拥挤和工业拥挤。对于交通拥挤,可选择在早晚特定的上班高峰时间,对驶入或驶出拥挤区域的车辆以其数量为标准按定额税率征税。对于位于过度拥挤地区的企业可以按面积或企业的人数为标准,从量计征。 5.税收征管。根据分税制的原则,绿色税应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理权。在立法方面,中央只对全面性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则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最好委托环保部门代征。因为绿色税的征收,需要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和测试设备,要花费大量时间对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进行测量,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成分进行测定,对固定的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跟踪监测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如果由税务部门直接去征收绿色税,操作成本太大,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6.税款的用途。绿色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其税收收入应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其用途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污染源的治理,主要由政府承办公共环保设施的建设,建设一些单靠企业无力承建的环保设施,从而削减污染源的污染排放量,减轻或消除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二是为环保部门提供科研经费,促进环保科技的进步,运用高科技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由对污染的事后制裁转向对生产过程的控制,进而将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7.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产业如生产环保产品的环保工业及环保技术服务的行业,应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对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因为在绿色产业中控制污染、节约资源的技术革新,不但能提高治理污染的效果、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的消耗,而且还能推动整个社会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是绿色革命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效应”。绿色产业能使公众受益,为此而花费的成本和代价就不应该全部由投资者负担,而应由全社会共同负担,这种负担的具体形式就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我国绿色产业起步相对较晚,产业整体水平和投资规模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为了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促进我国绿色产业的稳步发展,可借鉴国外的相应做法,增加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来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使税收减免和绿色税相配合,形成一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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