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成因剖析
发布时间:2007-05-25 点击数:17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是指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和集团利益,采用伪造、掩饰等手法编造假会计凭证、假会计账簿、假会计报表,故意违背会计法规,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尽管我国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 ...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是指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和集团利益,采用伪造、掩饰等手法编造假会计凭证、假会计账簿、假会计报表,故意违背会计法规,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尽管我国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一些企业进行会计舞弊之风愈演愈烈。为了能有的放矢地治理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成因进行研究。   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内因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投资者一旦投资于企业,对投入的资本只拥有终极的所有权,即表现为股权。股权相对于原来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权能已被大大地弱化,股东(所有者)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此时公司的法人产权集中于董事会,而经营权则掌握在经理层手中。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规则是一样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按既定规则和程序办事,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间比较短,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比较严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源于公司形成的历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统治地位,“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股独大”的后果是控股股东完全操纵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因为很多公司的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失去对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经理人员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拥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2.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在单一公有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国家,亦即全体人民。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产权主体却很不明确,说是人人所有,也可以说是人人都没有,产权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导致了所有者角色的虚置,因而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大都是由政府直接委派,但政府委派的只是“代理人”而非真正的“所有者”,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制衡力度较小,导致了中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使得股东大会徒有虚名。   3.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所有者缺位,使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国有大股东操纵或控制,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重要成员,为管理人员操纵企业提供了便利。“独立董事制度”本应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但是这些独立董事大多来自于一些高等学府,与企业没有什么经济联系,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他们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所掌握的信息,无论数量还是质量,均明显逊色于公司高管人员,充其量只能是“名誉董事”。而且,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是公司高管人员的熟人或朋友,因此,独立董事也缺乏独立性。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与工时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十分薄弱,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有的并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建立了一些内部控制制度,但还是残缺不齐,没有形成体系;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偏重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对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不够重视。这些都导致了内控成本较高、内控效果甚微,使会计舞弊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管理人员私欲膨胀   管理者本应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然而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或主体都有利己的动机,这种利己的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行为化,由此引发造假的动机和行为。管理层由于拥有比他人更多更详细的内部信息,因此就极可能为了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指使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   1.政治利益   会计舞弊虽然产生于经济领域但是包含着深刻的政治利益。这从美国总统选举过程中揭露出来的经费筹集交易内幕等现象中可见一斑。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形象工程”和“政治资本”,对很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来说更是如此。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捞取政治资本,谋求个人升迁,“不得不”借助于会计舞弊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这是我国政企脱钩不彻底,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也是公司产生会计舞弊的主要原因之一。   2.经济利益   美国公司的会计舞弊常常与其高管人员的期权制度相关联。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的薪酬体系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付出的劳动极不相配,个人收入偏低,容易导致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因心理失衡而舞弊。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期权制度并不普遍,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依然与高管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密切相关,管理人员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甚至偷逃税款、抬高股价等会计舞弊行为,可以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直接增加个人经济利益,并且,会计舞弊所带来的好处由其享有,所受的处罚则由公司股东承担。   (四)融资或再融资   资金短缺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面临的主要财务困境。资金不足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而且将导致公司周转不灵,甚至破产倒闭。但是,公司不管从信用市场还是资本市场融资,都会遇到较高的“门槛”,也就是说,只有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强,并符合条件的公司才有可能从信用市场或资本市场取得资金。不少公司靠自身的正常经营活动是达不到这些融资条件的,为了筹措资金,只有千方百计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包装”,以期获得有关方面批准或说服资金提供者做出决策。   例如,在资本市场融资常常会遇到三道门槛,一些公司就是靠会计舞弊来迈过它们的。一是上市的门槛。有关证券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初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时,必须连续三年盈利,并且经营业绩应比较突出,为了能上市,达不到条件的公司或希望筹集更多资金的公司(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为发行价与发行额度的乘积,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多地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只能提高发行价格。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发行市盈率基本是个常量,要提高每股发行价格就只能在每股收益上做文章。)只有进行财务包装。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黎明股份、大东海都是虚构前三年利润,通过“包装”上市的。二是配股的门槛。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时,要求公司在申请配股的前三个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也不得低于9%,为实现配股,净资产收益率低的上市公司会进行会计舞弊。三是增发新股的门槛。增发新股的条件虽然比配股低,但也要求公司在增发新股的前三年必须连续盈利,为增发新股,没有连续三年盈利的上市公司也会通过造假来达到增发新股的条件。   以下一组数据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上市公司为了融资而进行会计舞弊的普遍性:1997年在755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至11%的高达211家,约占28%。1999年证监会修改了配股条件,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但最低不得低于6%。结果,1999年度上市公司公布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比比皆是,但低于6%的却屈指可数。   (五)防止“戴帽”或退市   1998年,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开始按规定对部分上市公司实行ST、PT甚至退市的处理。上市公司一旦戴上ST、PT的帽子,意味着该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在资本市场上无法与其他上市公司拥有同等的权利,尤其是丧失了再融资的权利;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没有“戴帽”的绩差公司,不想戴ST的帽子;戴上ST帽子的公司,不想沦为PT;戴上PT帽子的公司,不想退市。这些公司要想实现其愿望,就必须扭亏为盈,改善业绩,可扭亏为盈常常是力不从心,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就只有通过虚增利润、虚减亏损等措施来达到目的了。   (六)操纵股价   股票价格的升降直接受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影响。因此,上市公司为了在配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的过程中获得投资收益或其他收益,维持股价或使股价达到预期波动水平,往往通过会计舞弊,借助不实的财务信息来达到其目的。例如,蓄意提供利空的财务信息,使股价暂时下跌,有利于庄家廉价购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在庄家清仓前,利好消息频出,将股价逐步推高。如上市公司银广厦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精心策划下,通过虚增巨额利润而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中的绩优蓝筹股,是昔日上市公司中的50强,2000年每股收益0.827元,股价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上涨到2000年12月29日的75.98元,一年上涨444%。琼民源与中科创业造假的主要目的也是配合庄家操纵二级市级价格。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外因   (一)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   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检查是制约会计舞弊的有利手段。但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体系尚待完善,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1.法律监督不力   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企业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因此,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会计造假行为,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造假即使被查出来了,对造假者的处罚也可以说是不痛不痒,而未被查出则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于是违法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铤而走险,会计舞弊的现象屡禁不止。如琼民源案中,该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收入5.66亿元,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4亿元,其股价从6元升至29.61元,虚增股票市值43亿元以上。而证监会对它的处罚是:对相关董事进行警告;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证券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相对于5.4亿元的虚构利润和43亿元的市值差价,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相比之下,安达信在Sunbeam和Waste Management公司审计中因存在严重问题而支付的1.1亿美元和2.29亿美元的罚款就严厉多了。   2.国家监督难以形成合力   虽然国务院安排证监会、审计、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从不同层面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检查,但是,由于各个部门监督功能交叉不一,缺乏统一协调,加之管理分散,缺乏横向信息沟通,故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特别是受时间、人力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事实上的检查不严、监督不到位,难以全面、及时、有效地发现会计舞弊等问题。   3.市场监督不到位   从市场监督来看,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过高,“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并且国有股又不流通,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经营者难以感受到外在的压力。加上上市公司行为的不规范、信息的不公开,使中小股东常常被闷在鼓里,很难通过公开信息把握公司价值。无论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产生任何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害。   4.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   从社会监督来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独立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一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二为一的倾向,制约着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但往往由多个部门代行职权,结果造成所有者实质上的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因为缺乏影响力而忽视投票权。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不能有效行使。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由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现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为公司直接设计经济交易或为公司复杂的交易提供咨询,甚至代替管理层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下,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并且,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地位较低,不具备取证权,所以无法通过工商、税务、海关、证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取证,从而保证审计原始单据的正确性。   二是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并非如此,审计收费往往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联系的,而与审计时间脱钩;甚至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对资产庞大的上市公司仅收取极低的审计费用。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   三是审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欠佳。目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不少审计执业人员在指导思想上往往过分偏重实务操作,忽视自身理论修养的提高。与此同时,由于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重视不够,培训资金投入不足,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二)会计政策前瞻性不够   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三)业绩评价体系不科学   传统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上,这使得各上市公司片面地追求净利润的增长,甚至以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为代价,对一些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来说,很可能会造假。同时,这种以利润为主要指标的评价体系也会导致管理者的短视心理,常常使他们做出损害企业长远发展的决策。实际上,利润能否作为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已受到业界的质疑,因为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使公司的利润带有虚拟性,通货膨胀使公司利润带有虚假性,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影响了利润指标的可比性,人为干预影响了利润指标的真实披露。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和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等非财务指标往往更能衡量一个企业的发展后劲。可以说,不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也诱导了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   内因是会计舞弊的根据和动机,任何会计舞弊都要通过内因方能成功,但会计舞弊能否得逞,则不是单纯内因能够决定的,它取决于会计舞弊内因与外因的互动。可以说,内因提供了会计舞弊的可能性,外因提供了会计舞弊的现实性。只有掌握了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内因和外因,我们才能更有效地治理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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