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亟待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7-06-10 点击数:169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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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股市不断向好,证券市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不断增加,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也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然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亟待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可操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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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认为,随着股市不断向好,证券市场涉嫌内幕交易行为不断增加,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也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然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亟待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可操作化。
内幕交易查处难处罚轻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准,并不包括“避免损失”,处罚力度大大弱化;而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违法成本过低。相对于低廉的违法成本,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却显得极为困难,内幕交易者可以通过使用别人账户买卖股票等多种隐秘手段谋取非法所得,在巨额利益诱惑下,大量内幕人员因此铤而走险。
民事赔偿尚存法律障碍
那么,对于因内幕交易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民事赔偿?《证券法》已经明确规定,凡是因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要求证券民事赔偿,但是,相关细则还不够完善,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
《证券法》第76条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规定暂不受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民事赔偿案件,但其后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得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无障碍,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诉讼仍不被法院受理。
亟待司法解释出台
“希望尽早出台关于受理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法律界人士和广大投资者都在不停地呼吁。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认为,目前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虽然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法律障碍,但在法院受理方面却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可操作性。如诉讼管辖权问题,究竟由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还是由内幕交易行为人所在地法院受理、由基层法院受理还是中级法院受理都需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借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做法,建议由中级法院受理”。
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内幕交易时间点如何确定,这些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在目前法律中都未有明确规定,专家建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损失计算方法宜采用交易获利与实际损失孰大法。
此外,上市公司在内幕交易过程中有没有连带责任,会不会成为共同被告也需要司法解释做出相关规定。“由于缺少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权利无法行使,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权存在很多困难”。
有关专家还提出,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可以利用《公司法》等规定,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让内幕交易嫌疑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内幕交易行为,从而减小查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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