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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金、调剂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存在问题和完善
发布时间:2007-01-01 点击数:263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责任金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调剂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结余,作为养老基金的盈亏调剂,两者共同组成农保基金积累总额,对责任金和调剂金进行科学、正确、准确的会计核算对于农保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农保事业的不断发展,农保基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责任金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对象的负债,调剂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结余,作为养老基金的盈亏调剂,两者共同组成农保基金积累总额,对责任金和调剂金进行科学、正确、准确的会计核算对于农保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随着农保事业的不断发展,农保基金中责任金和调剂金核算内容的增加,原有依据1993年民办发《农保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农保工作,必须加以补充完善。 一、责任金、调剂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存在问题。 现行农保会计制度规定,责任金是保险对象的净保费及应付利息的积累额。它是保险金支出的来源,其会计核算的方法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年末责任金=上年责任金+年内保费收入—年内保险金支出+年内应付利息。保费收入是3保险对象实际缴纳的保险费;保险金支出包括: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丧葬费四个部分,其给付标准是根据保险对象个人帐户余额计算确定;年内应付利息根据规定的增值年利率要求计算求得。 由于农保实行的是“个人帐户储备积累”模式,因此理论上责任金积累额应该等于保险对象个人帐户余额,才能保证责任金不发生给付风险。保险对象的保险期可划为“缴纳积累”缴费期和“领取分摊”给付期两个阶段,当所有参保对象尚处于缴费期时,现行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的责任金积累额与个人帐户余额是一致的。但是,随着农保给付业务的发生,现行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的责任金积累额与个人帐户余额就会发生差异,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利率差异。现有会计核算办法计算的责任金积累额执行的利率标准年复利2.5%,而计算保险金给付标准时执行的利率标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养老金给付标准是根据保险对象缴费期内个人帐户余额乘以领取分摊系数而确定的,如:某人启领为60周岁,则养老保险金=缴费期个人帐户余额×领取分摊系数。给付期间应付利率是领取分担系数中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养老金给付标准的高低。目前规定给付期间应付利息执行的利率标准为年复利8.8%,而责任金会计核算时执行的利率为年复利2.5%,且没有分为缴费期和给付期,造成了责任金积累额与保险对象个人帐户余额不一致,形成利率差异。 2、退保金给付标准是根据保险对象缴费期的个人帐户缴费金额和缴费年数,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目前是2.25%)计算的本息和,与按年复利2.5%计算的个人帐户余额存在差额,造成两者不一致,形成利率差异。 (二)给付期长短差异。 现有文件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十年。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养老保险金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保险对象无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人,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丧葬费。参保人领取养老金超过十年的,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形成领取期限长短差异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领取人领取期在十年以内,则按保证期十年计算的继承保证金支付,而个人账户余额的分摊年限为十八年,因此个人帐户尚有未领取的余额,形成给付期限长短差异。 如果领取人领取期限十年以上,十八年以内,个人帐户同样也会存在尚有未领取的余额,形成给付期限长短差异。 如果领取人领取期限十八年以上,个人帐户无余额分摊,就会倒挂形成透支,形成给付期限长短差异。 上述利率差异和给付期间长短差异形成责任金积累额与个人帐户余额的不一致。现有文件规定如有余额计入基金,如透支从基金中直接支付。在会计核算上,未具体明确计入何科目进行核算。造成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的责任金积累额与个人帐户余额的不一致,无法进行财务、业务一致性稽核,给责任金支付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责任金会计核算办法急需完善。 同时,现行的调剂金核算内容只单一核算责任金的增值结余或弥补运营亏损,不能更好反映责任金核算内容的增加,因此,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办法也需相应调整。 二、责任金、调剂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完善。 现行责任金、调剂金会计核算方法已无法全面、准确核算责任金、调剂金,通过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可通过增加责任金、调剂金的明细科目来保证责任金、调剂金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增加责任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利率差异,可通过设定缴费期个人帐户应付利息和给付期个人帐户应付利息二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⑴缴费期个人帐户应付利息反映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应付利息的金额。 ⑵给付期个人帐户应付利息反映保险对象在领取期内个人帐户应付利息的金额。 责任金的计算公式为: 年末责任金=上年责任金+年内保费收入—年内保险金支出+年内应付利息 年内应付利息=缴费期个人帐户应付利息+给付期个人帐户应付利息 (二)增加调剂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给付期长短差异,可通过设立风险保证金、互剂金收入、互剂金支出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⑴风险保证金的核算内容为当年基金运营净收益的6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运营亏损和互剂金不足,当年基金运营净收益的40%转为专用基金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⑵互剂金收入核算内容为保险关系中止后,个人帐户余额的总和。 ⑶互剂金支出核算内容为给付金额超过个人帐户余额时转入责任金的部分。 当保险对象保险关系中止后,个人帐户如有余额,则作为互剂金收入转入调剂金总帐科目中互剂金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当个人帐户余额如发生透支,形成倒挂时,从调剂金总账科目中互剂金支出明细科目中转入个人账户满足领取对象继续领取。这样保证了责任金积累额与个人帐户余额始终保持一致。 年末互剂金收入扣除互剂金支出,余额留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部分用风险保证金弥补。 通过对责任金及调剂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完善,可以较好地解决利率差异和给付期长短差异造成的责任金积累额与个人帐户余额产生的差异,保证责任金积累额与个人帐户余额的一致,保证责任金支付的零风险,同时对形成的差异额在调剂金科目中进行核算,既一目了然,又便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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