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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07-04-29 点击数:213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本报讯: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分配,有助于规范风 ...
本报讯: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分配,有助于规范风险基金的管理。   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办法》首次对风险基金进行了明确、系统的规定,在以往《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条款,便于实际操作。此外,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会计司还对以前的部分规定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将会计师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降低到5%。同时,首次明确事务所也可以选择购买职业保险的方式以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并规定了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而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针对以前事务所在风险基金的处理中常引起纠纷的使用及分配问题,此次《办法》同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再次重申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同时,还对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合并与分立情况下如何处理风险基金的问题进行规定,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在分立时,规定对于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脱钩改制前事务所的风险基金处理也有明文规定。另外,允许事务所在清算时,将职业风险基金纳入清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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