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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颁布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4-29 点击数:18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记者:《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1日以第4号交通部令发布,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请您介绍一下交通部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部门规章?   樊启华(交通部审计办公室主任):自1998年以来,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交通建设投资完成额 ...
记者:《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1日以第4号交通部令发布,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请您介绍一下交通部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部门规章?   樊启华(交通部审计办公室主任):自1998年以来,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交通建设投资完成额屡创新高,交通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委托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二是受托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标准不一,良莠不齐,甚至少数没有资质、无力承担审计风险的社会审计组织也参与进来;三是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不规范,存在随意委托、指令委托、人情委托、地方保护等现象;四是对委托审计的参与者(包括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单位、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等)没有必要的约束措施。上述这些问题急需加以解决和规范。   近几年来,在部审计办的指导下,一些省开展了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纷纷建议部出台规章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针对以上情况,对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制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该《办法》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樊启华:《办法》规范的内容就是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该《办法》还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樊启华:《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不难看出,只要列入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这些项目如果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就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记者:是不是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樊启华:第一,目前,不是所有的交通建设项目都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2000年,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和强化内部监管的角度出发,制定了《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但目前,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力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审计任务的需求,需要借助社会审计组织的力量来完成审计工作。至于哪些建设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办法》明确了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来安排。按照不重复审计的原则,在国家审计没有安排审计计划且内部审计又没有力量安排审计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委托审计。二是拟实施委托审计的项目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即某个建设项目有审计需求时,其管辖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提出实施委托审计的建议,但能否办理委托审计,还需要单位领导审批同意。这两点很重要,否则,就会出现随意委托的问题。   第二,《办法》第三条明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这些业务是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来确定的,每一个过程都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记者:《办法》第四条明确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怎么理解?   樊启华:《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除了审计部门外,还有“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前者很好理解,对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履行管理职能,这是审计部门的职责。对设立了审计部门的单位来说,根据职责分工,审计部门理所当然成为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至于后者,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有一些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受机构编制的限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而把审计职能放在其他部门(如财务、监察等),其日常审计工作由其他部门代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由代行审计职责的部门归口管理。因此,《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还包括“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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