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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证券民事赔偿案被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07-05-21 点击数:17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秦桢凯代理的上海投资者周某等14人诉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已于5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中有3位原告是科龙电器H股投资者。H股投资者参与证券民事赔偿案在国内尚属首次。   这14名原告起诉 ...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秦桢凯代理的上海投资者周某等14人诉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已于5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中有3位原告是科龙电器H股投资者。H股投资者参与证券民事赔偿案在国内尚属首次。   这14名原告起诉科龙电器被分别立案,是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第一批,合计起诉金额近132万元人民币(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那么,H股股东有没有参与证券民事索赔的权利呢?对此,宋一欣律师认为,对于H股股东的权益维护,有下列规定与约定可以援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36条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入下述内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体改委《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也有类似规定。《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做出了符合上述规定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而鉴于H股原告、被告双方无法就仲裁管辖地达成一致,故有关仲裁条款无效。在此情况下,H股原告投资者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200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8年7月4日。   14名原告起诉科龙电器被分别立案,合计起诉金额近13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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