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加强地方社保基金审计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07-06-01 点击数:177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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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简介:看住老百姓的保命钱——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期,为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审计的要求,审计 ...
简介:看住老百姓的保命钱——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期,为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审计的要求,审计署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下发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副司长张瑞民31日就《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张瑞民: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的同时,特别指出要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侵占挪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审计部门要重点加强社保审计工作。
不难看出,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障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对社会保障基金如何加强监督不仅是各级领导关心的事情,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要求,审计署根据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现状和近年来开展这方面审计的情况,决定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养命钱,任何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行为都将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审计工作,审计署经过认真研究,专门制定下发了《意见》,其主要目的就是调动全国审计机关的社保审计力量,统一部署,统一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按计划落实审计任务,按要求达到预期目标。
记者:请问审计署计划如何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对各级审计机关有何具体要求?
张瑞民:首先,我们统一规定了审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基金。对住房公积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地方建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小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保基金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审计面应覆盖到省、地、县三级,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审计的,应当向上级审计机关说明原因。
第二,我们明确了审计的六个重点内容。可概括为“四个确认、一评一析”:一是确认基金征缴的完整性,揭露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应收未收和征缴面较窄等问题;二是确认基金收入的真实性,揭露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收入等问题;三是确认基金支出的合规性,揭露挤占挪用、贪污侵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四是确认基金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安全性,揭露和反映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基金的回收情况和往来账长期挂账的清理情况;五是评价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揭露违规运营及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六是查找和分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我们制定了四项制度。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必须把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重点,近三年内,每年都要对前面说的五项基金实施审计,同时建立起更加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经常性审计制度。二是逐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社保基金审计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实行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要严格审计程序,落实审计责任,对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漏查或瞒报重大问题的,以及违反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同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署报告。四是审计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保基金审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对于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等,也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或被审计单位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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