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今实施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发布时间:2007-06-01 点击数:154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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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简介:今天开始实施的《破产法》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是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
简介:今天开始实施的《破产法》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深远影响,是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今日(视野注:2007.6.1)起施行。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大法开始实施,也意味着我国最后一部试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谢幕。
问世历程 “十二年磨一法”
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严格意义上讲,今天开始实施的《破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它是我国转轨时期的标志性事件,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上了一个台阶:这部破产法出台之前,中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在,可以说进入了中级阶段。
“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破产法是关乎‘死’的法律,它解决的是市场退出的问题。没有死,哪有生?市场经济秩序如何确立?良好的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制的市场经济,没有破产法,市场经济就没有基本的良法、没有基本的稳定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就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母法、基本法,其他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建构在其基础之上。”李曙光告诉早报记者。
老破产法“先天不足”“试而不行”
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据曾参与这部破产法制定部分工作的李曙光回忆,这部法律起草的时候他还在读博士。“自从打倒‘四人帮’以后,我国对于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一直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一直到1986年8月3日,我国破产第一案:沈阳市防爆器材厂破产出现。”
李曙光告诉早报记者,1986年沈阳市防爆器材厂破产的那年年底,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才正式出台。谈到1986年的这个破产法,李曙光认为,“破产”这个概念,从被视为“猛兽”到能被社会接受,并最终成为法律,这是观念的革命性突破,但是,李曙光向早报记者介绍,按照现在的眼光来看,1986年的破产法有三个“奇怪的现象”: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由于受到当时认识和“双轨制”经济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以虽然名为“企业破产法”,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据我所知,这次破产法的原稿草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两次未通过,第三次通过时被砍了一刀:在该法律的第二条注明了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之后,我国一直没有正式的企业破产法,所以这一试行就试行了21年,它是我国最后一部试行的法律。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执行的具体时间,只是注明在《企业法》实行三个月后执行。“当时《企业法》还没有出台,所以,这部破产法一直到1988年8月1日《企业法》实行后的三个月———1988年11月1日才得以被正式执行。”
据他介绍,1986年破产法无论在立法本身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在立法上属于“先天不足”,在实践中则属于“试而不行”。“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等各种有效的社会配套机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除了一些试点案例以外,可以说并没有真正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施行,199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是靠各种政府部门规章政策来处理的。”
十二年争论中出炉
公司法专家、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昨日告诉早报记者,上世纪80、90年代,一些民企、外资企业也进行了破产,由于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导,这些企业只得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破产,这在债务分配方面出现了问题。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对这种情况也有所意识,因此从1994年就开始着手起草新的破产法,开始了“十二年磨一法”之路。
李曙光告诉早报记者,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但是,由于对本法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一时难以配套等原因,草案当时未能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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