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07-05-16 点击数:246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6年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部委联合下发了多个有关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文件,并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要保证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但在实际执 ...
2006年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部委联合下发了多个有关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文件,并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要保证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各企业财务人员和各地区税务机关对提高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计税工资总额2.5%)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也谈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相关政策链接 2006年2月7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的税收激励政策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3年6月19日,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意见》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006年9月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新政策的解读 1、并不是所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都上调为2.5%,一般企业仍执行以前的政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2、只有部分技术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但具体关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标准并没有量化,这种确定是由税务机关还是其他机关确定,如果是税务机关确定,是由总局来定还是由基层局来定,尚未明确规定,实际执行中由各基层税务机关掌握。 3、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经费的企业,当年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当实际支出超过1.5%时,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有的税务机关允许企业据实在2.5%以内扣除)。 4、有的税务机关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文件适用所有企业。因此,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上述标准执行,当年度提取数有余额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但企业应具有选择是否执行新规定的权利。 5、按照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不超过计税工资2.5%以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范围列支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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