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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的核算及其纳税筹划分析
发布时间:2007-05-24 点击数:174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得企业的增值税有关核算和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增值税的“免、抵、退”的问题,本文试从系统的角度来归纳和分析企业增值税的具体核算和会计处理,并提出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其所应权衡的因素。 关键字:增值税 会计 ...
[摘要]: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得企业的增值税有关核算和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尤其是涉及到增值税的“免、抵、退”的问题,本文试从系统的角度来归纳和分析企业增值税的具体核算和会计处理,并提出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其所应权衡的因素。 关键字:增值税 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来看,增值税的计算、申报与缴纳比较复杂,并且还涉及到“免、抵、退”等问题,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相当繁杂。本文在增值税的相关法规条例的基础上系统的阐述了企业的核算方法及过程,并提出了企业增值税筹划的对策。 一、增值税的基本会计处理 企业在核算增值税时采用的基本账户为: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此基础上企业核算增值税的一般流程为: 1当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月末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增值税“免、抵、退”的核算及其会计处理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增值税的退税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是国家的一项税收政策,免、抵、退税是出口货物(免)退税这项政策的一种计算方法,两者处于不同层次。增值税的“免、抵、退”说法中的免税是指免征出口这一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于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按照“免、抵、退”税法,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基准乘上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对于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本文以实例来进行说明。ST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业务,假定该企业内销与外销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上期的留抵税额为零。2006年6月,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本月支付内销产品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21万元,外销产品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200万元,支付外销产品所耗原材料进项税额是17万元,出口产品适用的退税率是17%。从以上的备件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当月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21-17=4(万元),外销产品视同内销环节,则应枘税额:200×17%-17=17(万元),实际上此17万元已经免掉了,不用缴纳,当月企业的应纳税额(21-17)-17=-13(万元),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200万元的出口业务免了17万元,抵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4万元,只能申请退税13万元,其退税限额为34万元。 ST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现假设ST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5%):不予抵退的增值税=200×(17%-15%)=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21-17)-(17-4)=-9(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 免抵税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 以上两个分录的贷方合计数(21+9)就是ST企业出口退税限额30万元。 如果ST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0,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三、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分析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因此对会计来说筹划点也比较多。现阶段我国企业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 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二)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同时企业了了促进销售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制定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 (四)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 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本文在此着重分析在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时反应权衡的因素。 首先,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收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简洁限制转换的范围内。 第二,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简洁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如果转换之后带来的节税收益不足以抵消增加的成本支出,则企业仍可保持原来的人身份。 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例如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不能再领购和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客户转向其他纳税人购货。而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会因为可以刑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同时销售价格也可能提高,这又会导致推动部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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