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财务信息披露规则
发布时间:2007-04-29 点击数:216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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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摘要】
面对国外汹涌而至的反倾销浪潮,国内企业由于对反倾销调查中信息披露规则的不熟悉,使提供的信息无法被对方取信,从而在诉讼一开始就陷入被动。本文总结了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力图为国内出口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范化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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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国外汹涌而至的反倾销浪潮,国内企业由于对反倾销调查中信息披露规则的不熟悉,使提供的信息无法被对方取信,从而在诉讼一开始就陷入被动。本文总结了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力图为国内出口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范化提供帮助。
【关键词】
反倾销,调查问卷,披露,财务信息
针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反倾销是WTO允许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1]。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受到国外反倾销的起诉,国际贸易环境不容乐观。2002年,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0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合计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其中反倾销42起。
目前国内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胜诉率较低,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对反倾销的规则不熟悉,在反倾销调查中不能提供完整清晰具有充分可信力的信息,从而在诉讼一开始就陷入被动[2]。本文分析美国和欧盟在以往反倾销案件中使用的调查问卷中所需要的财务信息,为中国企业提供借鉴。
一、倾销和“正常价格”
“倾销”就是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正常价格”。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倾销都会受到反倾销的诉讼,“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必须要具有三个要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按照一定程序,认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进口国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此抵消由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可以看到,如果要说明中国出口商品没有倾销,主要是要证明“出口价格”没有低于“正常价格”。“出口价格”一般是比较明确的,以出口商的发票价格为依据,但“正常价格”的确定则相对比较困难。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绝大多数的出口企业无法享受到“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因此目前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格主要是按照国内商品的实际组成结构乘以替代国价格[3],即“替代国结构价格”。
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格=替代国结构价格=直接消耗(原材料、能源、劳动力、固定成本)×替代国价格+合理消耗(管理消耗+销售消耗)×替代国价格+合理利润+包装消耗×替代国价格
因此反倾销会计中的财务信息披露就是要提供真实可信的资料,使对方确信我方产品成本的组成结构,并且选用和我国企业环境相似国家的替代国价格,以使我方受到公正的待遇。
需要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三大部分:(1)提供的财务文件,(2)企业采取的会计政策,(3)成本计算方法。我们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二、需提供的财务文件
1.美国
需提供最近的X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包括月报和季报)的以下财务文件[4]:
(1)会计科目表;
(2)经审计的、合并的和未合并的财务报表(包括所有的脚注和审计师的意见);
(3)为所调查商品在正常的商业过程中所准备的任何形式的内部财务报表和盈亏报表;或者,在这些报表缺乏时,提供与调查商品的定义最为相近的产品的报表,包括那些次大和次小的生产和销售所调查商品的内部商业单位的报表;
(4)参与销往美国市场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例如盈亏表),以及向这些企业供货的供应商和母公司的报表和相关文件;
(5)向公司所在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递交的所有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2.欧盟
(1)指出公司常规的会计年度;
(2)指出涉及到公司活动的会计记录保存的地方。如果被保存在不同的地方,需分别指出记录保存的位置;
(3)近X个会计年度经过审计的帐户的英文版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所有报告、说明、脚注和审计师对这些文件的意见,同时提供参与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市场和销售的相关公司的类似表格。如果可能,也应该提供相同期间合并会计报表。如果公司的帐面未经审计,应该提供所在国家商业法律所要求的财务报表。公司和关联公司所在的当地和国家政府所要求的最近X个会计年度所有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4)所涉及产品的财务报表、管理报告、标准成本审阅书等,并提供最近X个会计年度的相关资料;
(5)集团内部所有参与了所涉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单位的会计科目表。
三、需提供的企业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包含了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1.美国
要求提供企业的全部会计和财务报告实务,包括正常的公司财务分期。
这个要求比较宽泛,建议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中的内容。
2.欧盟
(1)详细描述公司的财务会计体系,说明公司的会计实务是否符合生产国通用会计原则(GAAP)。描述应包括所有的对所涉及产品的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准则,同时应包括对以下问题的讨论:
A.每种生产设备的平均使用寿命和每一种设备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
B.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存货计价方法,例如,“先进先出(FIFO)”,“后进先出(LIFO)”,加权平均等。
C.原材料和成品存货的注销和结转方法。
D.重大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处理规定。
E.在生产的不同阶段产生的废品和次品的价格。
F.交易中和年底财务报表中的汇率损失和收益。说明在转换购买和销售中的外汇和本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指出使用的汇率的日期(例如发票日期、发货日期等)及汇率来源(例如,官方汇率或者所使用的其他汇率)。附上一份公司进口和出口总价格的月清单。指出发票中购买和出口所使用的货币。
G.一般支出和/或利息支出作为产品存货成本一部分的资本总额。
H.加速折旧。
I.坏帐准备。
J.计划内或计划外的机器空转和/或工厂停工的支出。
K.关闭成本。
L.改组成本
(2)如果过去的X个会计年度公司所使用的会计方法有所改变,需提供一份关于改变得详细描述,改变的日期和改变的原因。
四、成本计算方法
1.美国
(1)描述公司的成本会计体系以及其如何进行归类、分摊、归集合记录被调查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描述应该用叙述体裁并包括一张流程图用以
A.说明这个体系是如何记载和报告整个商品生产的成本;
B.说明在成本会计体系下不同的辅助成本的分摊以及它们如何反映在公司的正常财务报表中。
(2)提供所有直接、间接及共同的成本中心。简单描述在这些成本中心中的操作:对于直接成本中心,需说明生产成本是如何累加并记入商品价格的;对间接和共同的成本中心,需说明发生的成本是如何累加并分配到直接成本中心的。
(3)描述公司通常用于控制生产成本的特定产品的规格水平。比较公司正常财务体系下的特定产品成本与深加工生产作出的特定模型成本。
(4)公司的成本会计体系是否按照具体的生产成本累计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还是按照标准的或预算的成本来计算。如果公司的成本会计体系是按照标准的或预算的成本,需提供以下资料:
A.公司成本会计体系中记录的各种类型的差异以及他们在正常的商业管理过程中的使用(对每一种差异,注明用于计量的产品的规格)。
B.公司计算和记录各种类型差异的时期。
C.如何使用公司成本会计体系中的各种差异。
D.公司审核其标准成本或预算成本的频率以及最近依次审核的时间。
E.公司对每个会计期间生产管理中有利的和不利的差异的处理(包括过低或过高的一般管理费用)(如:销售成本入帐,按比例摊派销售成本和存货盘存节余)。
(5)列举和描述所有因公司对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估算而产生的生产成本。
2.欧盟
描述公司用以记录所涉及产品的生产成本的成本会计体系。描述必须是叙述性的,应该包括,但不仅仅包括以下项目:
(1)当公司的成本会计方法涉及到涉案产品生成过程的每一个具体事项时(例如,工艺指令,处理成本等),总体描述公司成本会计方法。说明成本会计体系是否是公司财务报表中所使用的财务会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描述公司对标准或者预算成本的应用。如果可能,需包括:
A.公司成本会计体系所记录的不同种类,以及它们是如何被应用于管理报告程序的一部分的。
B.记录和计算这种差异的时期。
C.用以发展公司标准成本的方法
D.标准成本修改的频率,包括最近一次修改的日期。
(3)如果公司使用标准成本体系,报告在问卷回答中您是否使用了标准成本,标准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是否进行了分配。详细解释所使用的分配方法,同时说明所有的在调查期间所发生的重要的非正常的成本差异的变化。
(4)应包括一份直接成本中心的清单作为公司成本会计体系的一部分。简要描述所列出的成本中心的生产活动。
(5)应包括一份间接成本中心的清单作为公司成本会计体系的一部分。简要描述每一个成本中心所累积的间接成本和通常所使用的分配这些间接成本到直接成本中心和所涉及产品的方法。
(6)在公司的组织结构单位之间分配成本的方法和基础(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收费,集团向特殊的工厂收费,工厂内部的分配等)。
(7)用以计算在生成过程的各个阶段所产生的费料、废弃物、废品和次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同时说明回收利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8)描述公司在会计审计报告中用来核算销售、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存货成本时所使用的成本会计体系。
(9)列出因为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不同会计目的而产生价格差异的所有成本项目的清单。描述这些差异,并说明原因。
四、特殊披露
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到,在反贸易救济的时候,除了会计政策和成本构成外,起诉方最关心还有两个方面:关联方和生产能力。
1.生产者和外国销售者形成的关联方
科斯认为企业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企业内部比市场更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关联方由于利益的一致性,通常可以在不同国家间转移利润,从而逃避反倾销的调查。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关联方销售和非关联方销售时所采用的出口价格是不一样的。非关联方采用两者交易价格作为出口价,而进口商与出口商(或生产商)是有关联的企业,采用推算出口价格(CEP),即进口商把产品首次售予一独立买主的价格,减去进口商转卖成本与利润。
因此关联方关系的确认在反贸易救济过程中非常重要,需要进行特别揭示。
由于“关联方”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关系,我们在这类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的说明。如果拥有下列关系则可以视为关联方:
(l)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
(2)联营企业[5];
(3)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6]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
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2.被调查方生产能力
反贸易救济过程中,不仅仅观察现在申诉国受的损害,还要关注可能受到的损害和本国产业受到的威胁,因此被调查方的生产能力就是非常重要的指标,用来衡量这样的损害或威胁是“暂时的”,还是“持续的”。
对于生产能力的披露,往往不仅仅是单纯的产量,还包括生产的设计规模、能耗、设备完好率、设备先进程度、员工素质、企业未来规划等多方面。
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0,国际会计准则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WTO与中国经济对策》课题组,2000,WTO与中国经济对策,经济研究参考,1期
3.刘朝晖 娄权,2002,反倾销与反补贴中的财务信息揭示,财会通讯,9期
4.袁磊,2003,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问题研究——基于调查问卷和案例的会计分析,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5.张宏凯,2002,欧美反规避措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启示,当代法学,11期
6.世界贸易组织WTO、美国、欧盟等的法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http://www.cas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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