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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
发布时间:2007-04-29 点击数:187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表决通过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表决通过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其实,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到表决通过的这一段时期内,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长时间地宣传报道,学者专家也进行了较为全面地讨论。但是,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报道和评论均使用了一个错误的概念“个税起征点”,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减除额和起征点混为一谈。截至目前,仍然有类似“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600元”、“个税起征点上调”等等报道和评论见于诸多媒体。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予以纠正。 一、混淆了税收减免的形式 我国税收减免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1.减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打一定折扣,少征一部分税款或通过降低法定税率从而减轻纳税人的一部分税收负担。 2.免税。是指对纳税人的某一项和某几项计税对象免予征税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3.起征点。也称起税点。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课税对象的计税依据末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予以征税,而不是仅超过部分征税。 4.免征额。也称免税额。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中预先减除的数额。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超过免征额的不征税;超过的,仅就其超过部分征税。 规定起征点是为了照顾低收入的纳税人,体现合理负担原则。例如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都规定了起征点。免税额相对于起征点而言,则是对纳税人更为普遍的一种照顾。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基本需要,使纳税人的最基本需要不会因为征税而丧失保障。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费用减除额实际上就是采取了免征额的税收减免形式,而不是采取起征点的税收减免形式。 考察本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显然不是对起征点的变动,而是对免征额的变动。并且,通过学习《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会发现,从来就没有关于起征点的规定,甚至“起征点”这个名词也没有出现。 二、犯了严重的以偏概全的错误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办法,纳税范围包括了工资、薪金所得等共计11类所得,各类所得都有相应的计税方法,并且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税依据不同。例如,工资、薪金所得是指纳税人每月的工资、薪金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年生产经营所得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余额;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则以每次所得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偶然所得等则以全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统一的计税依据。 2.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而其他几类所得基本上使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并不完全统一。 3.减除费用数额不同。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目前是1600元,而在国内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则为4000元;对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当年的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是个不确定数;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则是:每次所得不足4000元的,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每次所得的20%;财产转让所得则要减除财产的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等则没有减除额。所以,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也并不完全统一。 因此,对于如此复杂的内容,而采取极不严谨的表述方式,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进而发生以偏概全的严重错误。 三、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办法,各种所得的计税方法不尽相同。就单独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1600元(外籍人员为4000元)以后的余额,而并不是不足1600元免税,超过1600元全额征税。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也不是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的计税原理根本就不符合起征点税收减免形式的要求。 综合上述,将此次对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动描述为“个税起征点上调”等等,是极不严谨的态度,甚至是错误的表述。另外,将其描述为“个税免征额上调”也极为不妥,同样有以偏概全之嫌。所以,将其表述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额上调到1600元”,笔者认为比较科学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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