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市场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7-05-04 点击数:202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内容摘要: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长期以来一直是市场被遗忘的问题,管理层对其存在扮演着默认与打击得双重角色,使其交易在边缘状态下进行。本文主要通过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存在问题分析,揭示了此种交易途径给投资者带各种风险,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非上市公司股 ...
内容摘要: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长期以来一直是市场被遗忘的问题,管理层对其存在扮演着默认与打击得双重角色,使其交易在边缘状态下进行。本文主要通过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存在问题分析,揭示了此种交易途径给投资者带各种风险,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 产权交易市场 股票交易制度 我国的股份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形成主要来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是我国股份公司组建的高峰时,但当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公司法》及《证券法》,只要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起来,并且可以随便私募资金。这些股份公司中,一些发展较好且运作规范的股份公司纷纷选择了上市,但至今仍有一些遗留的公司成为非上市公司的成员之一。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进行了股份制改制,他们在改制过程中,大型国有企业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了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纷纷选择在国内外上市,而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大多数选择了内部职工入股形式。这些小型的股份公司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股权设置不够规范,股票交易陷入尴尬的境地。第三阶段是2000年开始在建立创业板的热朝中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这些股份公司规模小,质地差,知名度低,但这些公司在组建时按照《公司法》要求最少需要有5位发起人股东,一般都是5到10位发起人,公司的注册资金通常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这些公司中有的从开始成立之时,就打算向社会募集资金,所以在股东构成中设计了适当的自然人或者皮包公司作为发起人身份,待公司从工商部门完成注册之后,所谓的原始股的销售就随之展开,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筹建期间就开始对外销售股票,有的在公司成立3年后选择转让。 从我国股份公司建立的三个阶段可以看出,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不同市场运行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形成了对非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界定模糊,股份转让无法可依,造成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途径不够畅通,目前主要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但产权交易所进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许多问题。以下通过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程序来揭示交易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从建立初期发展到2000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了一些新变化:(1)许多地方恢复、规范、重建产权交易市场,如上海、深圳、西安、青岛等一些地方开展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河南、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相继出台有关政策,允许产权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托管、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转让过户、分红派息等服务;(2)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地迅速建立,如上海、深圳、成都、西安、重庆,但主要角色仍以产权交易为主;(3)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把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退出的主要场所;(4)产权交易市场呈现统一化趋势。目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基本上形成了以天津、北京、青岛为中心的北方产权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所和以上海为中心的南方产权共同市场——上海联合交易所,其他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场所或者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加入南北两所成为其会员。但截止目前由于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会员单位业务比较清淡,为了增加其盈利,纷纷开展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二、在产权交易市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一般程序 (1)吸纳会员。产权交易所或中心往往吸纳一些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公司、经纪公司、个人成为其会员,主要开展非市公司股权交易为主。 (2)承揽项目。会员通常以全国的非上市公司为目标,专门承揽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项目,获取暴利,同时增加产权交易所或中心的佣金收入。 (3)股权托管。为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可信度,中介机构要求股份公司寻找一家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股票托管。托管后投资者持有一张托管卡,上面仅记载着非上市公司的名称、股东姓名和股票数,并没有注明股票的性质与来源。 (4)市场挂牌。以上程序完成之后,把承揽的非上市公司股票在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似乎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市场公允的参考价格。 (5)大肆宣传。为了便于销售本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往往会进行大肆宣传。股份公司在中介机构的精心策划下,会制造许许多多的题材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编造虚假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有些公司承诺较高的股利分配方案,有些公司通常声称“公司与国外或国内某某证券公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另外他们还会刊登广告,广告内容大多数是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美好描述,甚至通过召开所谓的股东报告会或上市推介会,让董事长、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推界,以增加股民对公司的信任度。 (6)私下销售股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这些中介机构开始私下销售股票,他们往往以产权是产权市场的挂牌价格为参考价,大肆销售自然人股票或皮包公司持有的法人股,一旦事情败露,公司一般会声称“买卖公司股票只是公司股东行为,与本公司无关”,表面上看洗脱了公司的责任。 其实这一现象早就诞生了。这种交易非常隐蔽,大多都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和约束下私下进行,而且有些公司承诺公司股票在若干年后将要在创业板或海外上市,于是投资者只能耐心的等待,以至于逃脱了法律的监管。近两年来一些非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压力下,被迫在美国OTCBB市场花50-100万美元买壳,并借此概念继续在国内疯狂圈钱,有些善于炒作的股份公司甚至已经从OTCBB市场转到美国主板市场,但是投资者在一级半市场购买的所谓的原始股仍然无法参与交易,而且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 三、产权交易市场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存在的问题: (1)交易合法性受到质疑 目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即北方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交易所的业务主要以实物产权交易为主体,股权交易为辅助的交易模式。而股权交易特别是非上市公司个人股票交易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同时又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是按照《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交所和深交所,而这两个交易所仅进行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股票交易业务,并不开展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股票交易业务。《公司法》和《证券法》也只是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股票交易进行了规定,对于数量超过上市公司30多倍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对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设立行政许可。并且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过程中往往牵扯许多问题,其中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合理性问题。 (2)交易价格失去公允力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除了交易合法性受到威胁之外,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也受到质疑。非上市公司股票在产权交易所交易只不过披上了合法交易场所的美丽外衣,实际上只是为了显示挂牌价格,并不负责撮合交易价格和资金结算,这些任务往往是由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的会员完成的,它既有经纪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一些法人会员,又有一些个人会员。一般情况下,在私自销售股票之前经纪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往往要与非上市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委托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4元/股左右的终端转让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到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然后在交易过程中漫漫把价格推高,造成该公司股票看涨的假象,以吸引其他投资者的目的;另一份协议是财务顾问协议,这份协议中载明了与未上市公司的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一般1元/股左右,中间3元/股左右的差价作为财务顾问费留给了这些黑中介。当然,他们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往往把目标锁定在没有专业知识的中老年身上,并以免费旅游、高股利(一般运作时要么扣除0.2元/股,给非上市公司按0.8元/股作为结算价格,要么从差价中扣除0.2元/股作为股利分配,这只不过是促销的手段而已,往往只一年,以后再也不会了,目的是为了促销)回报为诱饵,骗其上钩。这种交易价格一方面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3)交易信息极不对称性 由于非上市公司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往往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比如,有的未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可能只有几百万元,而报表上编造了上亿元;有的公司可能是亏损公司,但报表可能是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纯利润;再如,投资者只会看到委托转让协议中的终端价格,但财务顾问协议根本不知,试想一想,如果投资者知道了中间差价这么大,谁还会去高价购买呢?然而一些中介在推销股票时,往往以该公司股票马上要去海外上市为借口,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其实,有些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或上市的意愿,有些即便迫不得已上市了,只不过是在美国的OTCBB市场借壳上市,上市后每股只有几美分。 (4)监管严重缺位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很多非上市公司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因此体改、国资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同时,由于多头监管,也存在互相扯皮、监管缺位的问题。例如地方产权交易所是根据国资部门的审批设立的,其中的业务也包括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作为证券的一种形式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监会应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可事实上,证监会从来没有审批过任何一个机构来从事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业务。证监会对于产权交易所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行为体现了默许和打击的两面性。今年证监会为了加强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专门成立了证券监管二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及其股票交易的监管,但由于非上市公司数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监管难度较大。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环节问题,如委托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能,但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只是要求非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常规性的如公司设立批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财务报表(不需要审计)、股份转让合同等等文件资料,而非上市公司到底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是否存在虚假报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根本不予监督,更谈不上监管力度了。另外,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对其会员监管不力,只收取会员费、交易手续费、托管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并且交易手续费比证券交易所高几倍甚至十几倍,有些工作人员甚至利用工作之便也在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欺骗广大投资者。 四、产权交易市场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得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似乎合法但不合理,在其存在的问题同时,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具体包括: 1、信用风险:主要来自①投资者不能按照公司的承诺取得未上市前的股息收入,股息回报无望;②不能按照购买时的承诺上市形成的违约风险,有些即使上市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般投资者仍无法套现;③公司经营不善、运营不良及其它因素而导致破产,这种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属于致命的风险,它使投资者几乎血本无归。 2、流通性风险:这主要是指非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未上市前属于封闭市场,流通性不佳,变现能力较差。 3、跌价风险:投资者一旦高价购买了这些非上市公司股票就存在跌价的风险。例如有的投资者以4~8元/股的价格购买了非上市公司股票后急需用钱时只能按每股几毛钱的价格卖出,可见其跌价的幅度。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投资者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要解决彻底这些问题,仅依靠打击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投资者教育宣传、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来健全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制度。 五、完善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制度的对策 1、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性质 在公司法中,股权基本性质之一是具有可交易性,即流通性。股权如不具有流动性,即使它是明晰的,公司同样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为不可转让的股权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因而股权的持有者无法真正行使股东的权利。当股权不能交易时,股东至多能行使“用手投票”的权利,而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可见,流通性是股票的本身固有的特性,而要使股票流通,必须承认它具有可交易的性质。因此,在已经实行了股份制的地方,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要求股票是可交易的,股份是可以转让的。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进一步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性质。 2、进一步完善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总是处于法律法规边缘化状态。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满三年以后可以转让,并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按照此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交易都是违法的,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是和《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满三年(新《公司法》规定为一年)以后可以转让的条款相矛盾的。其次,国资委以及各地国资局指定国有产权(包括股权)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虽然其交易并没有限定在法人股的范畴内,但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交易的合法性被排斥在外,因为此交易并没有得到证监会及工商部门的认可,其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这样交易地点的选择与指定方面也相互矛盾。新《公司法》尽管把原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通过国家指定的场所进行,但截止现在还没有指定具体的交易场所。另外,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但证监会从未给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股票交易的任何一家中介机构颁发过《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否可以认为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非上市公司交易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呢?所以,要保证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应该进一步完善对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应协调统一,以解决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合法交易问题。 3、加强对投资者证券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 一般情况下,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的是缺乏一定的金融证券知识而盲目参与的,有的是抱着“一夜暴富”的赌博心理参与的。近几年来发生了新变化,参与非上市公司交易的中介机构或地下交易的黄牛们把目标锁定在中老年身上,他们利用中老年人贪占小便宜的心理以及缺乏证券知识来引诱其上当受骗。当然也有少数投资者购买了这些股票后由于公司股票上市暴富的,但大多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既不能上市流通又没有任何利息回报,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显而易见。通过投资者教育,使其了解证券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进一步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并且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规范、监管、教育、打击相结合,力求综合治理。 过去,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处在法律法规的边缘化状态下而无人监管,当投资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所谓的原始股票上当受骗时,只能向公安部门的经济侦查大队报案,但当经济侦查大队调查时一些中介机构早已人去楼空,即使当事人被抓,投资者的损失还是无法弥补的。今年,证监会为了维持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成立了证券监管发行二部,专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及其股票交易的管理,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其股票交易监管缺位问题,但要监管到位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公安、工商和证券监管部门鼎力配合,规范、监管、教育、打击相结合综合治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的问题。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对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交易细则进行规范,使其交易制度合法合理;其次,对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机构包括产权交易所、销售股票的中介机构、非上市股份公司、从业人员等加强监管力度,以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再次,对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采取宣传教育的办法,让其充分了解证券知识,掌握交易面对的问题,避免交易面临的风险;最后,坚决取缔地下交易场所,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弥补证券市场结构性缺陷。 在我国除了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交易所和创业板市场以外,可以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借鉴美国NASDAQ成功的经验,建立我国的现代化的场外交易市场,将原来分散的场外交易市场连为一体,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使其成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必要补充。具体的设想为:(1)合并我国南北两大产权交易市场,保留原来产权交易所的会员制形式,使其演变成中国的现代化场外交易市场,并把交易场所设在天津,以区别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交易;(2)为了保证股票交易具有足够的流通性,引入做市商制度;(3)实行“统一监管、统一报价、分散成交、集中结算、集中托管”的交易制度;(4)除了符合主板市场条件的大型股份制公司以外,其他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必须先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等达到主板要求时再进行转板,使场外市场成为主板市场的预备市场或从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股票交易的后备市场;(5)建立类似于美国OTCBB的柜台交易市场,使其成为现代化场外交易市场的预备市场或从其摘牌公司股票的后备市场。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