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07-05-01 点击数:276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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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有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和惩处无力度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利益驱动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内部原因。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诸多不利的影 ...
[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有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和惩处无力度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利益驱动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内部原因。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就如何改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高效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问题 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或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一种行为。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坏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 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对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即财务会计信息不是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的真实体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第一,文字叙述失真,即有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张冠李戴,把不合理、不合法、虚假的业务或收支通过各种途径变通为合理、合法、真实的业务或收支,或做出虚假的陈述。具体表现为滥用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等。第二,数字不实,即经济业务内容本身是合法的,但在作会计处理时,经济业务的数据不真实,有意地扩大或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具体表现为虚增或虚减资产收入,少转或多转成本,少摊或多摊费用,少报或多报损失,利用关联方交易任意调节利润,使财务信息失实。
(二) 信息披露不充分
它主要是指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有关信息陈述不充分,甚至断章取义,隐瞒事实,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误导投资者。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企业提供财务担保、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的披露不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之名,故意隐瞒重大会计信息。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它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或者在公共传媒中出现的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传言、消息和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披露或公开澄清不及时。尤其是在公司资产重组方面,市场早在公司进行重大重组的传闻中,股票价格有了很大涨幅之后,上市公司才在正式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中姗姗来迟地与公众见面。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资源,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信息披露一旦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对投资者的损害程度可想而知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不论定期报告还是临时公告,普遍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不妥当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在大众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重要信息,有的甚至是关于公司分红配股,公司经营业绩根本逆转的重要信息。采取新闻形式披露信息,公司股票不停牌,这样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用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
(五)预测信息不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对自己未来的预测与最后公布的结果相差甚远。我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公司对未来盈利及公司前景做出预测,而且,在大多数投资者的眼里,它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其它信息。然而,从以往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数与实际数的偏差甚大。上市公司对这些偏差做出解释时,只对国内、国际市场因素,国家政策因素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一再强调,而对于上市公司的特殊目的、经营管理上的失误、会计数据的失真等主观原因避而不谈。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有意以盈利预测来误导投资者,视其为“圈钱”的一种工具。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的若干问题,尽管其原因很多,既有外部客观因素又有内部主观原因,但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以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为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但是由于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导致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管。尽管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的有关准则,但作为主要报告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两者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状况,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另外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信息操纵,从而使财务信息失去“三公”原则,而“剥离”上市的有关制度也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
(二) 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监督管理涉及证券、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以及媒体舆论、公众等方方面面,但实际上,目前除证监会明确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外,其他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没有明确的责任,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没有形成合力,而媒体舆论和公众的监督由于不属于强制力量,往往遭到部分上市公司的轻视与敌视。另外,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没有很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与作假者同流合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起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约束的作用。
(三)惩处力度比较小
虽然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法规制度不相协调,法规实施不配套。每年逢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高峰时,每天有大量的信息披露出来,虚假信息被发现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往往也不够大,使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我国现已实施的相关法规,有关惩处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证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行政罚款的幅度为30万元~60万元,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另外,现行的法律条文多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词语,缺乏具体判定标准,具体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一些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证券中介机构参与造假的侥幸心理和冒险性,从而造成披露信息的虚假性。
(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独大”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很难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由于社会公众股数量较少,股东较分散,也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从而造成这些公司的管理权失控,导致了公司管理层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以致给利润操纵者以可乘之机。另外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内部审计及监管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顺,会计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等,导致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信息失真。
(五)利益驱动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能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他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受利益驱动,上市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从而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失去公允。公司在上市之前,由于有关制度上的限制,其发行股票的规模受到限制,要想获得更多的资金,公司必须尽量抬高股票发行价格,而抬高股价的方法就是将公司的盈利数据做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要进行财务包装,从而导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公司上市后,为了取得配股或者增发资格,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或者为了提高股价,从中获得更多利益,公司利益操纵者会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虚增资产和利润,谎报业绩;有的公司为了免于特别处理或退市,也会粉饰绩效、操纵利润,从而导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
上述所列的五个方面,既有外部客观因素又有内在主观原因,笔者认为,内在原因是其主观基础,外部环境是其客观条件,由于这两方面因素的存在及其相互作用,使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探讨
规范和发展是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程度均和信息质量高低息息相关。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前提,也是发展证券市场的关键。要全面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行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实施诚信工程,强化道德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不仅要加大惩处力度,更重要的是加强诚信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诚信意识。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实施诚信工程:第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社会诚信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保证诚信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第二,建立信用档案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建立从业人员的个人信誉档案,对其执业状况、守法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登记,守信者奖励,不守信者惩罚。对不守信者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加强诚信教育 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全体会计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
加强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首先,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其次,必须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和淘汰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及上级财会部门的监督;再次,在会计人员使用中要坚持边使用,边培训,边提高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领导应对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
(二)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制度是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有效手段,制度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也是一种社会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是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本途径。国家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协调法规体系的相互配套,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办法。制定有关法规时要考虑信息虚假披露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使相关法规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完善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首先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其次,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短,发育不成熟,上市公司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存在着职责不明确、监督不严格、管理有漏洞等问题,整个监督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就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金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市场行为进行制约,保证其权利在规定的范围内得到保障并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在于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高层领导对会计过程的非法干预,如果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的责任,使会计信息在法规的维护下恢复其本来面目。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等。实践证明,公司治理中的缺陷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和方法,强化公司治理,就是建立一套制度和方法,使公司实现科学的决策。因此,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仅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仅局限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上,而应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去审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要求公司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目前的环境条件下,更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去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着手根据中国国情,探讨并设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水准,一旦形成规范性文件,将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框架、水准以及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进行监管,这无疑将会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从现实情况看,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培育完全意义上的股东。首先应考虑调整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继续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同时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并积极引进外资,使得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能够相互制衡,从而使大股东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受到制约。
第二,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约机制。为了克服内部控制权过于集中,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过度重合,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混乱不清的状况,可以借鉴三权分立的思想,将控制权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堡垒中分离出来,建立三权分立的内部制约机制:即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管理层行使执行权,单独成立审计委员会行使控制权。其中内部控制权应包括内部审计权、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对董事会决策的质疑等权利。审计委员会应由股东代表、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的薪酬由专门建立的基金或国家财政提供,与公司盈利无关,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直接向全体股东及有关监管机构负责。这样,可以通过内部、外部的双重的真正具有独立性的审计来加强管理层对会计信息操纵的监控。
总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尚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必须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会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才能使信息披露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证券市场中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决策提供高价值、高质量并值得信赖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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