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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07-01-09 点击数:30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虚假会计信息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本文从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动机以及法律、社会、政府监督的角度探讨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成因,认为应完善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推进会计委派制。 关键词: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 随着我 ...
摘要:虚假会计信息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本文从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动机以及法律、社会、政府监督的角度探讨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成因,认为应完善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推进会计委派制。 关键词:虚假会计信息;会计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会计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更高了,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倍加关注。然而,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环境尚不完善健全,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尚未形成,导致相关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计造假行为也因相关主体对利益的追逐而愈演愈烈。 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使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决策失去真实、可靠的决策基础,造成投资者、债权人的错误判断、分析和决策,使他们蒙受潜在的投资风险,给掌握权利的人提供贪污腐败的可乘之机,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一、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 1.虚假会计信息是人为主观故意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这种主观故意造假的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最大,也最难以治理。 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无外乎两个字“利益”,利益驱动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力。在所有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经济主体中,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管理者等有着不同利益目标,他们在追逐自身目标的时候会发生利益的冲突,因此,那些能够影响或决定提供会计信息的利益主体便为了自身的利益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1.1.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领导为了追逐利益迫使单位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是最需要真实会计信息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但是,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及领导有时为了突出其政绩,获取政治上的利益,不经科学论证就下达一些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下属单位为了应对上级部门的各类考核指标,也为了通过考评扩大单位在社会上影响力和形象,被迫或主动造假,随意捏造会计数字,粉饰会计报表,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1.2.单位为追逐自身利益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单位为能顺利地筹措到资金而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单位自身条件有限,财务状况不好,这一类单位为了能筹措到发展资金,迫于投资者等对财务硬性指标的要求,肆意夸大或缩小有关数字,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使有关财务指标达到投资机构评价体系中对财务指标的要求,欺骗投资者,从而达到筹资的目的;另一种情况是单位的发展前景很好,投资风险也很小,而有关的财务指标达不到投资机构评价体系中对财务指标法定的要求,这一类的单位在筹措资金时,其虚假会计报表的编造往往是由筹资单位和金融机构共同操作完成的,欺骗金融监管机构,从而能顺利的筹措到资金,金融机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逐。 一些单位特别是私营单位,为了小集体的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手段隐瞒收入、虚列成本支出,制造虚假的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使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单位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严重失实,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1.3.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为了追逐个人利益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在现有的用人制度中,由于会计人员受雇于所服务的单位,单位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能够凭借自己掌握的权利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影响会计人员的行为,迫使会计人员造假。会计人员这种被迫造假的行为,也是会计人员对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因为他们的职位、薪金完全操纵在单位领导的手上,如果不遵从领导的意愿,就有可能受到领导打击报复,其自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会计人员迫于压力,为了掩盖领导的违法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被迫造假会计信息。另外,一些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管理上的漏洞,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贪污挪用公款,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并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犯罪行为,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2.法制不完善,执法不严,处罚不力 新的《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国家在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先,相关法律不健全,对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对会计违法行为处罚时可操作性较差,且缺乏一套举报发现机制,造成会计违法行为被发现和受处罚的几率很低,使会计造假、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次是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执法机关对会计违法的执法力度和重视程度远远轻于其它刑事和民事案件,从而不能有效地威慑会计违法行为,使会计违法者有恃无恐。第三是对会计违法的处罚不力,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单位领导托关系、找有影响力的政府部门领导说情,最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是不了了之,即使是要处罚往往是重单位轻个人处罚,重经济轻刑事、行政处罚,使造假者得不到应有的刑事、行政和经济处罚,使其造假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收益,不能彰显法律的威慑力,纵容了违法行为和造假之风。 3.监督不力使会计造假肆无忌惮 单位内部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监督构成了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他们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三者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可以有效的进行全面的会计监督。 然而,有些单位领导法制意识不强,不按内控制度进行管理,滥用职权,弱化了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出现管理上的漏洞,给极端追逐个人利益的人留下了贪污腐败漏洞。 社会监督机构在受托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时,由于行业竞争,审计单位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不得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很难做出公平、公正的审计监证,有的甚至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共同造假。 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之间,在履行监督职能时以我为中心,各行其是,缺乏沟通协作,给被检查单位躲避行政处罚提供了会计造假的可乘之机。在执法期间还会受场外因素的影响,依法审计检查的独立性受到干扰,使监督职能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行政执法得不到有力的执行,大大降低了国家监督的效力,使会计造假者更加猖獗,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 二、治理会计造假的对策 对于会计造假行为要综合治理,但靠某一方面的措施是不能进行有效的遏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治理会计造假行为。 1.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健全法律法规是遏制会计造假的最根本的手段,在打击会计造假时必须要保证有法可依,做到执法必严,通过严厉的制裁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首先,我们必须完善健全法制,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对各种违法行为的量刑尺度,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给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第三,要引入举报制度,使会计违法行在发生时或发生后能被及时地发现,让造假者无处藏身。 2.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加大社会审计的监督力度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及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的鉴证至关重要,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履行监督的职能,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法制观念,对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的处罚,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在市场经济下的行业竞争中,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审计监督职能,让会计造假者“谈审色变”,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3.政府各监督检查部门要相互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使被检查单位在应对不同的检查时无空子可钻,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在执法时要抵挡外界因素的干扰,保持检查审计的独立性。 4.完善用人制度,推广会计委派制 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建立一套完善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对会计人员全面管理的专门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委派、档案管理和考评。所有单位的会计由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薪金由被服务单位向会计管理机构交纳,管理机构根据考评结果给会计人员发放工资和奖金,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在不同的单位之间轮换,轮换时要对会计的任职进行责任审计。这样,使会计人员完全脱离被服务的单位,其利益完全不受被服务单位的控制,使会计人员真正能够发挥其监督职能,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杜绝虚假会计信息的生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汪易强 《探索新形式下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的有效途径》黄山学院学报2006.6 [2] 何英姿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职场观察2006.13 [3] 童婉萍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现代企业 2006.7 [4] 林 银 《会计信息供求对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科技创业月刊 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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