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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价税分标 强化纳税意识
发布时间:2007-04-08 点击数:142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价税分标的必要性   就从价税而言,其与价格紧密相连,其关系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即价格是计税的基础,税收又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笔者所言的价税分标是指在零售环节将商品的价格与所含税款(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分别标明,让消费者知道自己承担了多少税负,便 ...
一、价税分标的必要性   就从价税而言,其与价格紧密相连,其关系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即价格是计税的基础,税收又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笔者所言的价税分标是指在零售环节将商品的价格与所含税款(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分别标明,让消费者知道自己承担了多少税负,便于税收导向作用的发挥。   1994年推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零售环节前的各环节实行价外税形式,价税分离,而在零售环节实施价税合一,税款包含在价格之中。当时之所以将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在最终的零售环节隐藏,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消费者心理感受的顾虑,担心由于价税分标的推行,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是物价上涨,从而导致销售数量降低;二是出于简便易行的思考,价税分标会增加厂商的标价成本。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认识、税收环境等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我国完善税收征管层面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公民纳税意识浅薄,很多人根本不认为自己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是纳税人,甚至根本不认为流转税和自己相关。在零售环节还原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已显得尤为迫切,它对提高和强化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零售环节是商品直接与消费者发生关系的环节,价税分列,透明的价税情况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明白自己在为购买一件商品时付了多少税。另外,由于计算机的广泛运用,价税分标的价签成本就变得非常之低,这也有助于价税分标的实施和推广。 二、价税分标的实践   据笔者调查,在目前的超市或商场中,仅有“麦德龙”等少数几家实行增值税价税分标,而绝大多数超市或商场都是价税合一的。同时,笔者注意到“麦德龙”的销售性质并不是纯粹的零售,而有部分业务是批发给下一级销售商和大客户。这样一来,仅有的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离的例子也被大打折扣了。   实际上,目前在我国实行价税分标,是效益大于成本的。首先,对超市而言,只是增加了将零售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和税款的劳务成本与标示税款的菜单成本(这两项成本都是非常小的),对成交价格并不会产生影响;其次,对消费者而言,成交价格没变,购买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但知道了自己支付的价格中包含了多少税款;最后,对国家而言,这是一种很好的纳税教育途径,提高了国民的纳税意识,社会效益是很大的!   实际操作中,含税价与不含税价怎么确定呢?如果超市或商场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含税价=零售价,不含税价=零售价/(1+17%)。如果超市或商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价=零售价,不含税价=零售价/(1+4%)。并且,以上计算过程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操作,减少人工作业量,菜单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实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市从厂家购进彩电并销售,零售价格为2340元。据此可知,增值税税额=[2340/(1+17%)]×17%=340元。笔者建议价签可做如下标注: ××彩电价签 含税价:2340元/台 不含税价:2000元/台 增值税额:340元/台 三、进一步设想   笔者认为,除了增值税外,消费税等其它流转税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价税分标,但应分步进行。第一步,在消费税的税制设计上实行价税分离。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节约、环保,防治人们过渡消费。2006年的消费税目调整将木制地板、一次性筷子等作为征税对象就体现了这一目的。改成价外税后,能够让商品中所含的消费税税额显性化,有利于消费税征税目标的实现。第二步,在消费税的标价模式上实行价税分标。将商品所含消费税税款在价签中注明,在更宽的范围内做到价税透明,让消费者知道自己是负税人,认识到税收与自己息息相关,从而提高整体国民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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