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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增值税的合理避税
发布时间:2007-04-07 点击数:211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探讨合理避税方面,很少有人涉及对增值税方面的内容,因为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专票控制,认为其避税弹性较小,如何避税都很难在它头上。在避税方面,从税法的立法方面看,其制定是因时因地制宜,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都存在一定的合理避税空间,增值税也不例外。下面就谈谈增值税 ...
在探讨合理避税方面,很少有人涉及对增值税方面的内容,因为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专票控制,认为其避税弹性较小,如何避税都很难在它头上。在避税方面,从税法的立法方面看,其制定是因时因地制宜,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都存在一定的合理避税空间,增值税也不例外。下面就谈谈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的几种方法。 一、在兼营非应税劳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能准确地在会计核算中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应税营业额分别核算,做好相会账务,就可以将非应税劳务收入按营业额单独计提营业税,避免按增值税税率计提增值税。例如:甲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门窗玻璃,同时兼营安装业务。2006年全年安装门窗玻璃收入400万元。若没有单独核算,按规定应纳增值税:400*17%=68万元。相反,若财务上已作单独核算,则只需缴纳400*5%=20万元的营业税,这就节省了48万元的税收。 二、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如果能分别核算,按分别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贷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分别如实记帐,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税款。 三、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应计入理财费,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划算,只是在操作中,要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四、在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外购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可按13%的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取得合法的运费发票,或按7%比率计算进项税额。购入废旧物资,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按10%比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在日常业务中及时取得以上几种普通发票,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税额,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销货物,不能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税法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贷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却可以推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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