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集资业务的发展思考
发布时间:2007-04-01 点击数:22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村民集资的含义及类型 村民集资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财务范畴,它首先是一种非经常性的财务收入,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行村民集资单实际上是筹集资金,意味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支配的资金的增加。但是,村民集资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有借有还。村民集资具有偿还性,又是一种 ...
一、村民集资的含义及类型 村民集资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财务范畴,它首先是一种非经常性的财务收入,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行村民集资单实际上是筹集资金,意味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支配的资金的增加。但是,村民集资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有借有还。村民集资具有偿还性,又是一种预期的财务支出;同时还具有认购上的自愿性。村民集资以偿还期为标准,分为1年期、2年期、3年期三种。 二、村民集资的筹集改造建设资金功能 推行旧村改造工程,资金耗用量极大,在没有国家财政任何支持的情况下,而银行贷款的手续繁琐且资金量有限,我们也只有通过集合广大村民手头的闲散资金来推动这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因此,政府更重要的是引导和规范,应考虑如何把其纳入有效监管,并协助探索合理的旧村改造金融模式和规模。 三、村民集资的进一步发展方向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力挺各类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农村,并设置了大幅度的优惠政策。在行政村新设信用合作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意见》也似乎更鼓励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发起设立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 银监会的这个文件可以说给村民集资正了名,指出了一条很好的长期发展的路子——以股份合作制原则重组村民集资业务,使之变革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信用合作组织;而且,这个路子完全符合旧村改造“四个转变”的要求。这个路子有这么一些好处:便于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型而成的社区集体资本控股公司统一调控资金的筹集和调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至于因旧村改造而设立的其他各公司则只能在该信用合作组织开立账户;由该信用合作组织代表社区集体资本控股公司同社会上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发生业务资金结算。 江苏省银监局局长周忠明说:“我认为需要正确认识农村市场的民间融资,他们大部分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是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的有效手段。”这段话已经很好的概括了长延堡村村民集资业务的政策功能。同时,周忠明局长还说:“民间融资往往发生在亲友、乡邻之间,他们互相了解,信息对称,这种民间关系对道德风险和违约行为的制约作用很强,也正是合作制的精华所在。它的还款率甚至可以达到95%-100%,只是需要法律形式的规范。我们可以通过几种形式来引导一部分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改造。比如,可以改成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大额投资者出资;可以把它改造成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农民自身用少量资金结余,形成社区内的小型融资机构,成为一种有组织的互助规范组织。” 周忠明局长的上述说法也同样为我村村民集资业务正了名,也表明了村民集资业务转型还是可行的。当然,村民集资业务的这一转型,是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及街道办大力协助才有可能顺利实现的。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