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计提质疑
发布时间:2007-04-05 点击数:275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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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盈余公积金计提的规定
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二)提取法定公益 ...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盈余公积金计提的规定
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应付优先股股利……(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三)应付普通股股利……(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二、不同情况下盈余公积金计提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分配顺序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基数应是什么,《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明,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当期实现的净利润”,还是“可供分配的利润”,抑或两者都不是?无论以哪一个为基数,有一点是肯定的,即:计提的基数为正数,则计提;计提的基数为负数,则不计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不同的情况下,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为计提基数和以“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计提基数对企业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的不同影响。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简称为“计提公积金”,并将其比例固定为15%。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为计提基数计提公积金简称为A方案,以“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计提基数计提公积金简称为B方案。
表1 计提公益金比较表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年初未分配利润 0 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当年净利润 20 -60 20 -60 -160 120 20 -60
可供分配的利润 20 -60 120 40 -60 20 -80 -160
计提比例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A方案计提公积金 3 0 3 0 0 18 3 0
B方案计提公积金 3 0 18 6 0 3 0 0
计提公益金的差异(B-A) 0 0 15 6 0 -15 -3 0
A方案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7 -60 117 40 -60 2 -83 -160
B方案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7 -60 102 34 -60 17 -80 -160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第1种情况、第2种情况、第5种情况和第8种情况下,两个方案没有差异,故我们暂不作分析。我们着重分析其它四种情况。 在第3种情况下,年初未分配利润是100万元,当年净利润是20万元。采用A方案是对当期净利润20万元计提公积金,而采用B方案则是对12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与当期净利润的和)计提公积金。笔者认为,采用B方案除了对当期净利润计提公积金之外,还对已计提过公积金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再一次计提公积金,属于重复计提公积金,不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A方案来计提公积金。 在第4种情况下,年初未分配利润是100万元,当年净利润是-60万元。采用A方案以当期净利润-60万元为计提依据,因为小于0,故不计提。采用B方案则是对4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与当期净利润的和)计提公积金。笔者认为,采用B方案计提公积金的基数40,也是已提过公积金的,这样做也属于重复计提公积金,不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A方案来计提公积金。 在第6种情况下,年初未分配利润是-100万元,当年净利润是120万元。采用A方案是对当期净利润120万元计提公积金,而采用B方案则是对2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与当期净利润的和)计提公积金。笔者认为,计提公积金的宗旨是为了资本的保值增值,限制企业过多地分配利润,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不分。由于企业分配利润的基数是20万元,故计提公积金的基数也应该是20万元,而不应该以120万元作为计提公积金的基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B方案来计提公积金。 在第7种情况下,年初未分配利润是-100万元,当年净利润是20万元。采用A方案是对当期净利润20万元计提公积金,而采用B方案则是对-8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与当期净利润的和)计提公积金。笔者认为,计提公积金是为了限制企业过多地分配利润,由于企业分配利润的基数是-80万元,故计提公积金的基数也应该是-80万元,而不应该以20万元作为计提公积金的基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B方案来计提公积金。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计提盈余公积金时,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1. 计提公积金既不是一定按“当期净利润”来计提,也不是一定按“可供分配的利润”来计提。 2. 若企业的“当期净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有一个为负数,则不计提公积金。 3. 若企业的“当期净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两者都为正数,则应计提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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