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07-04-02 点击数:260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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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协议供货是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的一种有效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发展的结果。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在小汽车及办公用品等通用项目上实施了协议供货采购,且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表明协议供货方式有它存在的优势,能够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但从 ...
协议供货是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的一种有效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发展的结果。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在小汽车及办公用品等通用项目上实施了协议供货采购,且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表明协议供货方式有它存在的优势,能够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但从全国各地运行情况看,也出现一些争议的问题值得探讨。
协议供货的基本程序是,对政府采购目录内一定的采购项目,一般为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商品,如汽车,计算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用品,根据当地的需求情况,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明确后,各采购单位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
从程序上看,协议供货是对虚拟的采购人和虚拟的采购项目进行的公开招标,是一定时期内通过一次公开招标、多次采购的方式,最终确定的是供应商的范围、产品优惠率、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及服务承诺等。
协议供货方式能够得到推广,它的优势有几个方面。一是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协议供货可以说是公开招标的一种延伸,从招标信息的公布到签订供货协议再到供货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完全是公开招标的程序,不同的是协议供货不是一对一的招标,而是招一个范围,确定有资格的供应商,所以,协议供货完全能够体现公开招标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二是体现效率与效益的原则。协议供货是对大批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定期采购,这种采购方式基于法律规定又有创新,在提高规模采购效益的同时又能将采购机构从繁琐的零星采购事务中解脱出来,符合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指导思想,同时也为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兼顾了“效益”与“效率”。三是实现采购的灵活性。多家对多家采购,中标供应商和品牌商品较多,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多样性。四是满足了采购的及时性。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者需求的及时性。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在实际运行中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才能保证其有效推行。一是市场价格问题。因为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是为采购人节约资金,协议供货价与市场价相比应该有明显的优势,才能让采购人接纳并心服口服。各地协议供货价格的确定,基本上是由一个公式来确定的,即协议供货价格=市场价×(1-优惠率),其中优惠率一般是协议供货合同中确定的一个固定的数值,而市场价是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变化的,如何能保证协议供货每一笔采购业务在价格上都有一定的优势,值得去探讨和研究。目前,各地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是,一些供应商“钻空子”,在中标优惠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高标价的方法谋取更多利润,有时出现折算后的协议供货价比同期市场价还要高,采购人抱怨协议供货价格高,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办法。但有些地方针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相关的对策,在协议中只规定最高限价,最终市场价的确定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后确定,也就是给采购人更多的权力,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讨价还价,实实在在的降低采购价格,体现政府采购的价格优势。这种方法值得推广。二是供货期限问题。目前各地对小汽车和办公用品实施协议供货的比较多,对供货期限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地方一个月一招标,有的地方一个季度一招标,还有的地方半年或一年一招标。供货期限可以根据当地对不同商品的需求量或价格变动的情况来确定合理的供货期限。比如汽车的价格变化比较大,而且价格昂贵,市场价或优惠率的微小变动可能对采购人产生不小的影响,协议供货的期限应该短些,以一个月或三个月为宜;而办公用品因为价格随市场变化不是很大,平衡效率因素,可半年或一年招标一次。三是供货商的数量和范围问题。供货商的数量可根据采购量的实际需求确定,要尽可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加协议供货的招标,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能定为一家,如果仅定一家就意味着垄断,没有竞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三家以上供货商,这样有利于在协议供货商之间形成竞争,为采购单位比质比价提供可能,也促使供货商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水平和供货效率。协议供货商的范围存在比较窄的问题,因为协议供货制是一种新的形式,尚在探索中,协议供货商受地域的限制,一般为当地供应商,一方面地供应商有限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另一方面供货商的供货范围有限,不能吸引有实力的供应商。所以,协议供货应该打破块块分割,首先可在县市级打破区域限制,建立一个区域可共享中标结果和服务承诺的协议供货平台,使协议供货制更好地发挥其便捷高效的作用。四是后续监管及违规处罚问题。协议供货的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流程规范,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之后签订承诺书,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己的服务,在采购人真正采购时还要向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审核,拥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该说协议供货的前期操作是非常规范的,但要加强对后续执行协议情况的监管,协议供货商与采购人做的每笔采购都要报采购办,报的内容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合同文本,而应该是详细的采购内容,采购监管部门对上报的内容要仔细审核,对违规的协议供货商应该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段时间内开除出政府采购市场,以保证协议供货制度的规范严肃性。
当然,作为一种新的采购方式,如果能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管理的不断完善规避其存在的问题,协议供货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会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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